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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九月上)

国家级:
1.住建部:关于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市〔2020〕199号,2020.08.31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zqyj/202008/t20200831_247001.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号,2020.08.31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同意浙江省住建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9/t20200901_247020.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3号,2020.08.31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9/t20200901_247019.html
 
4.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2020.09.04发布)
内容摘要:
《意见》从9个方面提出了37条措施,从设计、施工、信息技术的融合等多个方面,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在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方面,要求推动全产业链协同,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促进多专业协同,通过数字化设计手段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提高建筑整体性;推进标准化设计,实施建筑平面、立面、构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以学校、医院、办公楼、酒店、住宅等为重点,推广装配式建筑体系。在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方面,推动构件和部件标准化,完善集成化建筑部品,编制主要构件尺寸指南、新型建筑工业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相关技术要求以及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相关标准图集;推进型钢和混凝土构件以及预制混凝土墙板、叠合楼板、楼梯等通用部件的工厂化生产,满足标准化设计选型要求;发展安全健康、环境友好、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在推广精益化施工方面,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和农房建设;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完善适用于不同建筑类型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体系,加大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消能减震、预应力技术的集成应用;推进建筑全装修,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推广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意见明确,要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大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快应用大数据技术,推动传感器网络、低功耗广域网、5G、边缘计算、射频识别(RFID)及二维码识别等物联网技术在智慧工地的集成应用;创新组织管理模式,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探索工程保险制度;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加大钢结构住宅在围护体系、材料性能、连接工艺等方面的联合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专业人才培育,培育专业技术管理人才、技能型产业工人;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价,制定评价标准,建立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9/t20200904_247084.html
 
5.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443号,2020.09.07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提出试点目标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方式,防范化解工程履约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工程监理行业服务能力。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模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此次试点范围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浙江省台州市、衢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代建项目。试点时间自2020年10月开始,为期2年。《通知》明确,监理巡查服务是以加强工程重大风险控制为主线,采用巡查、抽检等方式,针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抽查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处置建议。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单位或承担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企业。服务费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委托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授权监理巡查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尽职履约必要条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理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通知》强调,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监理巡查服务企业的履约监督,保证监理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完善履约评估机制,拓宽履约评估应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企业“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9/t20200904_247097.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6号,2020.09.01发布)
内容摘要:
1、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2、最低价中标项目实行高额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外,可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3、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采用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推进实施设计总包招标,招标人宜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4、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活动。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投资大于400万元以上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单独招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或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5、调整“评定分离”有关政策。扩大“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6、规范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活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招标,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的、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55%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80%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9/1/art_8639_9480744.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苏建质安〔2020〕151号,2020.09.09发布)
内容摘要:
1、开展绿色策划。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新型建造方式、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推进EPC、PPP、EPCO等新型建造管理模式。2、实施绿色设计。统筹考虑工程全生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提高设计质量。3、推广绿色施工。编制专项方案, 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加强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的结合利用,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碎石、土石方类等易利用材料作为地基和路基回填材料,利用建筑残余物作为路基、混凝土余料浇筑路面;采用基坑降水利用技术、雨水收集利用技术及生活废水收集利用等先进技术,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对施工现场暂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及时转运给有相应能力的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4、技术和管理创新。加强BIM技术在建筑垃圾测算中的应用研究,加强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技术及质量标准等政策研究。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9/9/art_8639_9496137.html
 
3.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建价协〔2020〕4号,2020.09.0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修订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0年8月24日第四次修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印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zaojia//showinfo/showinfo.aspx?infoid=d4890e47-2aaa-492b-9c3d-02ff4860fc7f&siteid=1&categoryNum=0102
 
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66号,2020.09.14发布)
内容摘要: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江苏省政府同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的,按规定采购人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原文链接: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0/9/14/art_77309_9505166.html
 
5.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关于调整我市商品混凝土、细砂及水泥信息价发布水平的通知(宁建价字〔2020〕50号,2020.09.01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基准期为2020年8月之前,施工期间包括2020年8月及之后月份的,2020年8月及之后的商品混凝土按当月同标号商品混凝土信息价乘1.11、细砂按当月信息价乘1.12、水泥按当月同品种水泥信息价乘1.08,作为该月原价格水平信息价参与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二、对于在2020年8月份信息价发布之前已经按原信息价水平确定下浮比例而签定的购销合同,2020年8月及之后的商品混凝土按当月同标号商品混凝土信息价乘1.11、细砂按当月信息价乘1.12、水泥按当月同品种水泥信息价乘1.08,作为该月原价格水平信息价进行结算。建设、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在确定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购销合同时充分考虑该信息价水平调整因素,以减少风险和损失。
原文链接:
http://www.njszj.cn/ZJWEB/MessageShow.aspx?Id=08f7ab82-341f-486f-80a7-f00136a62bea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招标人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434 号,2020.09.08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招标人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在与可能中标的投标人就补偿相应投标成本损失达成一致并补偿后,可以选择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原投标人均不得参加投标。投诉人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经查实后,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 号)认定为建筑市场B级不良信用信息。
原文链接:
http://zjw.sh.gov.cn/jsgl/20200908/75fb8aa287414243bfadf3950db9ebc1.html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2020.09.08发布)
内容摘要:
1、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做好投标保证金收取;2、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函”)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通知列举事项并作为实质性要求;3、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使用电子投标保函。对于推行电子投标保函的地区,招标文件应当写明电子投标保函的具体事项,并取消使用纸质保函的规定。开展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应当符合相关要求;4、福建省住建厅制定的现行标准招标文件中删除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及其他保证保险(凭证),不再将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作为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予以相应调整。招标人允许使用投标保证保险的,原则上使用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保险的具体事项并作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5、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所涉及的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的,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招标人按照投标保函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金融机构不配合招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予以曝光并将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6、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2020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事项。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009/t20200908_5382633.htm
 
3.福建省住建厅:征求《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意见的函(2020.09.01发布)
内容摘要:
由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30702
 
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的公告(2020.09.08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批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202-2020,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9/8/art_1229159347_56707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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