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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九月下)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2020.09.28发布)
内容摘要: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二、分领域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三、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企业登记工作。减少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行政强制性要求、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为契机,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参加招标投标的,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此通知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9/t20200928_1239758.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建设工程人工智能审图试点的函(建办质函〔2020〕467号,2020.09.16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同意北京市开展建设工程人工智能审图试点工作。在现有数字化审图系统基础上,引入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审图基础系统,形成可靠的人工智能审图能力,进一步提升审查效率,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推动勘察设计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9/t20200916_247226.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63号,2020.09.21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同意福建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9/t20200918_247276.html
 
4.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2020.09.23发布)
内容摘要: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3、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4、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5、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6、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9/t20200922_247295.html
 
5.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2020.09.25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细化当地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具体措施,支持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9/t20200924_247320.html
 
6.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设区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0〕486号,2020.09.25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同意浙江省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9/t20200924_247331.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函价〔2020〕453号,2020.09.2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所在的设区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点工作。每个设区市2021年4月30日前各安排10个项目开展试点,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范围内试点项目不少于5个。《通知》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适用: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2.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可以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不公布具体费用组成。3.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并承担法定责任。4.鼓励由一家咨询单位承担招标代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等专项业务。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9/21/art_49384_9514045.html
 
2.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苏财金[2020]105号,2020.09.25发布)
内容摘要:
 一、项目实施机构在PPP项目入库环节(准备阶段)负责编制该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实施机构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关注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二、PPP项目采购阶段,招标文件中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原则上应当与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保持一致。中标结果产生后,实施机构可根据《指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社会资本响应及合同谈判情况对绩效指标体系中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合理调整。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规定,将拟签订的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三、PPP项目执行阶段,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变化需要调整的,实施机构可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方式,委托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共同认可的专家,对调整结果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四、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和经审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在项目建设期、运营期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编制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将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按《指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送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并应同时报送工作底稿及附件。
原文链接: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0/9/25/art_77309_9519400.html
 
3.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发布《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20.09.22发布)
内容摘要:
一、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实施主体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指南》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受委托设计单位应出具《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改造实施主体决策参考。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宜开展后续实施工作。二、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应符合《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办法>的通知》(宁规规范字〔2018〕5号)的要求,该办法未能覆盖或有疑义的,应依法取得变更审批手续。三、既有建筑改造应力求改善、提升,不得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四、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要求,既有建筑室内装修改造工程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安全技术评定,需要对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由改造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鉴定结果作为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安全技术评定的依据,确保既有建筑结构安全受控。《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009/t20200922_2413781.html
 
4.南京市城建委:关于适当减免参与限额以下项目投标相关费用的通知(2020.09.29发布)
内容摘要:
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的限额以下施工项目,适当减免部分投标费用,明确招标文件下载费用50元,工具使用费最高50元,平台使用费最高50元,通知自9月30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6号,2020.09.25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行政审批所涉及的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咨询、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通过中介服务平台选择中介机构,但依法需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中介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鼓励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中介服务平台选择中介机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009/t20200925_5400923.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2020.09.29发布)
内容摘要:
1、2020年10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009/t20200929_5403235.htm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09.16发布)
内容摘要:
一、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统一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二、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三、上述从业人员证书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正常办理程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证书失效。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9/16/art_1229159560_57680382.html
 
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2020.09.17发布)
内容摘要:
一、评价对象为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四章有关规定,已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参与评价。二、评价方式采用“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三、评价得分为评价系统每日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的当日得分和上季度得分。四、评价信息追溯:首次评分,奖励信息自计分日起追溯一年,处罚信息不追溯。本通知执行后,企业应在1个月内报送有关追溯信息,逾期不再受理。五、信用信息申报和修复:企业申报和修复信用信息的,登录评价系统后,下载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企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送至相应权限的信息归集单位审核。归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录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协调和配合,有效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应用。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至2022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0/9/17/art_40687_2832104.html
 
5.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江西省建设工程中标信息系统项目信息业绩查询功能迁移至江西住建云平台的通知(2020.09.18发布)
内容摘要:
一、投标人提供2009年1月1日以后江西省内工程项目中标业绩的,其业绩应当在“江西住建云——住建大数据——项目数据——(检索拟查询业绩名称)——项目活动——招投标或施工许可”或者在“江西住建云——住建大数据——中标数据(从原中标信息管理系统业绩中迁移出)”可以查询到的数据信息业绩。二、因“江西省建设工程中标信息管理系统”关闭,该系统中涉及建造师变更、合同履约、建造师解锁等功能将迁移至“江西住建云”,相关操作流程待上线后另行通知。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0/9/18/art_40687_2833104.html
 
6.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赣建价 [2020] 4 号,2020.09.25发布)
内容摘要:
江西省住建厅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告知承诺审批范围为凡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延续的,以告知承诺方式完成资质申报。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包括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暂定期)、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延续。三、告知承诺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初审、审查、公示、公告、核查。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我厅通过直接核查或委托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等方式,核查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重点核查企业业绩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企业,核查完成之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条件变更的,应重新按程序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四、加强事中、事后和信用监管。对已核实的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企业不良诚信行为问题,将在江西住建云或其它社会媒体平台上进行公布。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0/9/25/art_40687_2848279.html
 
7.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对我省建设工程中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建造师批量解锁的通知(2020.09.29发布)
内容摘要:
1、本次批量解锁的注册建造师为“江西省住建云平台”上线前在“江西省建设工程中标信息管理系统”内锁定的注册建造师,“江西省住建云平台”上线后锁定的注册建造师将在住建云平台进行解锁,不属于此次批量解锁的范围。2、批量解锁后的注册建造师,投标(中标)资格仍必须严格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赣建招〔2017〕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3、各施工企业如违反《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违规参加投标的,中标资格无效,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将运用到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中。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0/9/29/art_40687_2852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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