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八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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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2020〕40号,2020.08.26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务信息公开:1、督促各地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表单、咨询服务等公开工作。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2、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实行电子化管理试点,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逐步建立完善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切实提升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3、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公开,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事流程,提升办事便利度,加强对一线政策执行人员培训,提高信息公开质量。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8/t20200826_246939.html
2.住建部:关于发布《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年第178号,2020.08.19发布)
内容摘要:
1、根据《指南》的制定宗旨,将标准化理念贯穿于钢结构住宅设计、制作、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引导型钢生产企业与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就构件常用截面形式、尺寸和长度等进行协调统一,推进构件标准化,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提升钢结构住宅整体建造水平。2、设计单位、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可把相关内容作为钢结构型钢表的重要补充,对构件的常用截面尺寸进行比选,提高设计和施工效率,进一步推进钢结构住宅的品质、效能和经济效益的提升。3、设计人员在选用《指南》所列构件截面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抗震等级、所选钢号、构件延性等相关要求的规定。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8/t20200819_246819.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2020.08.18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政府发布《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0/8/18/art_46143_9456643.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0〕382号,2020.08.19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与4月1日执行的指导价相较,此次最新发布的价格有所上涨。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zaojia//showinfo/showinfo.aspx?infoid=9d2bca39-bf31-4aa5-88be-1284250478b0&siteid=1&categoryNum=0102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2020.08.27发布)
内容摘要: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到岗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交底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2、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工作,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监管工作。3、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起重机械设备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设备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加大设备责任事故追究,各地要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要求,对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实施停止投标资格、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联合惩戒措施。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8/27/art_8639_9477716.html
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信息的通知(2020.08.27发布)
内容摘要:
1、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造价咨询企业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点击“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2、江苏省省辖市造价管理站(处)管理员通过USB Key 登录系统,对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具有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能力,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企业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发送到该企业的手机中。3、企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江苏省合同信息归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填报。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zaojia//showinfo/showinfo.aspx?infoid=66554632-a970-4d27-879e-c236cd4bd95d&siteid=1&categoryNum=0102
5.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发布《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宁建价字〔2020〕49号,2020.08.19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发布《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9日起施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的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并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参照细则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njszj.cn/ZJWEB/MessageShow.aspx?Id=860b65a9-571b-42b3-a9fd-b6977d359033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0〕10号,2020.08.24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住建委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 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7月31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终止执行。
原文链接:
http://zjw.sh.gov.cn/gfxwj/20200824/00e163b360604ea8a7c94808665d6ae7.html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等14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0〕6号,2020.08.17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等14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008/t20200817_5365013.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颁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FJYD-202-2020)的通知(闽建筑〔2020〕6号,2020.08.19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FJYD-202-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定额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配套使用,加固工程的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执行抗震加固工程(含安装)取费标准。在福建省未颁布加固工程工程量清单之前,加固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执行定额计价。本定额的人工费、其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按照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本定额的加固工程检测费用列入暂列金额,按实结算。凡2020年10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或补充协议执行。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008/t20200819_5366189.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20〕6号,2020.08.19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闽建〔2019〕2号文)、《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闽建科〔2019〕10号)同时废止。消防审查验收职责承接以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政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执行本细则。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008/t20200819_5366449.htm
5.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则的通知(闽建筑〔2020〕7号,2020.08.28发布)
内容摘要:
一、2020年10日1日起,新开工或已开工但尚未纳入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工程总造价400万元以下(以项目监管系统首次登记的为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行为和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评价分不纳入评价计算范围。二、删除《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第十条第三款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44号)第三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连续6个月没有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评价的,该项目不再纳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范围,直至该项目新的评价开展并生效。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日常项目监管,对实际已完工(竣工)的工程项目,督促企业完工(竣工)登记,不得继续进行评价。因施工企业原因应办理完工(竣工)登记而不办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施工企业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评价。在现行评价标准修订前,此类行为的通报批评,视同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的评价标准第5.3.10项予以相应信用扣分。五、通知自2020年10日1日起实施。福建省住建厅先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008/t20200828_5372404.htm
6.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08.20发布)
内容摘要:
一、江西省住建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并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江西省住建厅及各地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江西省住建厅及各地已受理的上述资质延续申请未审查公示的事项,不再进行审批。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0/8/20/art_40687_2738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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