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八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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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0.08.07发布)
内容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拟废止规章5件,包含《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6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hdjl/yjzq/202008/t20200806_1235656.html
2.中装协:关于发布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幕墙石材板块生产技术规程》的通知(中装协[2020]12号,2020.08.03发布)
内容摘要:
由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分会联合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幕墙石材板块生产技术规程》,批准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CBDA)标准,编号为T/CBDA 41-2020,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cbda.cn/html/tzgg/20200803/130297.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2020.07.31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二、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四、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执行系统推广应用力度,实现在线办理项目委托、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评标、在线签订合同等功能。六、促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质增效。各级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优化“政采贷”办理流程,扩大“政采贷”业务规模,拓宽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渠道,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政策执行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
原文链接: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0/7/31/art_77309_9335449.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苏建档〔2020〕89号,2020.08.03发布)
内容摘要:
一、县(市、区)尚未建立城建档案馆的,尽快撤室建馆。乡镇要确保设立建设档案室,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建设档案馆。二、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以目标管理为抓手,扎实抓好城建档案的基础业务建设,新建、改(扩)建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和设备,满足事业发展的需求。三、加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力度。各级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把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的审批流程和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归集管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档案形成、整理的指导和服务,在建设工程验收时,按照相关规范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应当将档案验收认可文件提供给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四、加大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力度,加快存量档案数字化,推动新增档案电子化,推进城建档案业务管理系统与各相关业务系统及政务服务平台数据的汇聚和共享,把城建档案馆建设成为城建电子档案数据安全存储中心和数字城市的重要资源节点。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8/3/art_8639_9337231.html
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56号,2020.08.05发布)
内容摘要:
1、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2、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明确转让形式,降低交易门槛和交易成本。3、完善出租管理,建立申报制度。明确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4、完善抵押机制,保障合法权益。明确抵押条件,放款抵押权人限制,保障抵押权能。5、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能力,规范交易行为,强化市场监测监管,完善资源配置方式,加强信息互联共享。
原文链接:
http://58.213.154.120/gtxxgk/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2c90825473d53d380173d64e37b00001
4.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3号,2020.08.12发布)
内容摘要:
1、适用范围:江苏省范围内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和拆除活动中的扬尘防治应对。2、预警分级及应急响应措施: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I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各级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协同配合、动态管控”的原则,做好辖区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的应对工作,及时响应应急预警,快速落实应急措施,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依据预警信息,启动对应级别的响应,并随预警信息变化做相应调整。3、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既要保证大气环境治理,更要支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2)轮值会商,加强协作。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防止施工过程频繁停工,给安全生产带来更大的风险隐患。(3)加强联动执法,实施精准处罚。发现违规施工及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的,立即责令整改;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扬尘防治教育;对应停未停和擅自复工的工地,要采取罚款、通报、记信用分、限制市场准入等严厉处罚方式倒逼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责任。(4)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实施差别化管理。达到规定的条件,鼓励企业和项目部积极向当地住建部门提交豁免申请,在应急豁免期间,如发现有悖于豁免条件的行为,取消豁免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相关行为按规定执行住建信用记分。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8/12/art_8639_9449081.html
5.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行为处理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308号,2020.08.10发布)
内容摘要:
一、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计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予以扣分:(一)施工单位所属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二)施工单位所属工程项目实名制登记后30日内未在施工现场配备人脸考勤设备,且未对接“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三)施工单位未从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至个人银行账户,且未上传“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四)施工单位所属工程项目因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被约谈的;(五)施工单位所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被区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二、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计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予以扣分,并不可抵扣:(一)施工单位所属工程项目未在项目登记后按规定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未上传“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二)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三、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可限制施工单位承接新工程:(一)在清欠工作中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有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建设主管部门(机构)通报或告知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三)建设主管部门(机构)通报或告知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四、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行为有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依据相关条款实施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
6.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线施工许可单独申报功能的通知(2020.08.12发布)
内容摘要: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于8月20日正式上线施工许可单独申报入口。自8月20日起,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需单独申报施工许可的,可通过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http://49,65.0.177/njzwdt/njzwfw/pages/layerlogin/blspguide)办理。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
7.南京市城建委:关于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通知(2020.08.12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形成企业考评年度自评意见。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企业近三年在我省承建的项目清单及项目考评结果,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化考评制度。四、建筑施工企业在南京市承揽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五、各建筑施工企业请于8月20日前完成2019年度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形成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六、部分接到抽查通知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请于8月25日前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报送至市建委质安处。逾期未提交的,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七、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008/t20200812_2329979.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4号,2020.08.06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同时废止。2021年1月1日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项目可以按本办法或者《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进行评价。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008/t20200806_5343916.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2020.08.06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未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实行过程结算要求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可以参照本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办理过程结算。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008/t20200806_5343949.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0〕2号,2020.08.12发布)
内容摘要:
1、福建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2、上述四类企业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及企业其它经营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福建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首页>网上办事>公共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查询。3、自2020年9月1日起,各级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四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事项。各级资质审批部门2020年9月1日前已受理的上述四类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4、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008/t20200812_5352819.htm
4.福建省住建厅:征求《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0.08.1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起草《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30483
5.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建办法〔2020〕2号,2020.08.13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决定废止包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15〕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闽建〔2015〕2号)等133件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废止。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008/t20200813_5353779.htm
6.浙江省住建厅: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检查用表标准》(报批稿)的公示(2020.08.04发布)
内容摘要:
由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检查用表标准》已完成报批稿的编制工作。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4日-2020年9月3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8/4/art_1229159347_53954844.html
7.浙江省住建厅: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标准》(报批稿)的公示(2020.08.06发布)
内容摘要:
由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标准》已完成报批稿的编制工作。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5日-2020年9月4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8/6/art_1229159347_54150848.html
8.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2020.08.04发布)
内容摘要:
1、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江西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2、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直至项目结束。3、自2021年开始,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0/8/4/art_40687_2688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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