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七月上)
-
国家级:
1.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2020.07.14发布)
内容摘要: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20〕1008号,2020.06.28发布)
内容摘要:
1、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2、不得向民营企业收取不合理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情况实行台账管理,限期清零。对交工验收且投入运营的交通基础设施,符合验收条件的原则上不得晚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对工程尾款、保证金,可在第三方金融机构监管、确保承包企业有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按照业主指令先行支付给承包企业。3、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与其他市场主体享受相同投资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参与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融资支持。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7/t20200708_1233392.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2020.06.30发布)
内容摘要:
1、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2、2020年7月1日前,住建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3、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4、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5、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住建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6/t20200630_246089.html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深圳市开展建筑工程人工智能审图试点的复函(建办质函〔2020〕329号,2020.07.01发布)
内容摘要:
同意深圳市开展建筑工程人工智能审图试点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 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工作切入点,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研发智能化施工图审查系统,形成可靠的智能审图能力,减少人工审查工作量,提升审查效率和质量,为施工图审查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7/t20200701_246119.html
5.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2020〕47号,2020.07.08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各地要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相关各方责任,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网上办理,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形成网上网下一体化审批和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7/t20200708_246228.html
6.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0.07.02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起草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资质改革期间,住建部正常受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事项。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zqyj/202007/t20200702_246150.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0.07.06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起草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7/6/art_10113_9280676.html
2.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20〕3号,2020.07.08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已经第29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两个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0/7/8/art_64797_9296917.html
3.南京市城建委:证明事项保留清单(2020.07.01发布)
内容摘要: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涉及: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市级许可)、应招标工程不招标的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市级许可)、房建类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项目经理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征收(缴纳)等。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
三巡其他地区:
1.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2020.07.10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确定了2020年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一批),包括《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修订)》、《建筑工程编码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字化图纸标准》等。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7/10/art_1229126814_50249983.html
2.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2020.07.03发布)
内容摘要:
专项整治行动自2020年6月开始,为期4个月。整治重点主要包括九个方面:(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规避招标;(二)串通投标或行贿谋取中标;(三)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强揽工程;(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六)转包、违法分包;(七)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有关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机构违规向项目中标单位索取费用;(八)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帮助特定企业中标,违规向他人透露评标行程、评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九)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0/7/3/art_40687_2493757.html
3.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赣建扬尘〔2020〕1号,2020.07.13发布)
内容摘要:
一、进一步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江西省所有在建房屋和市政施工项目的施工企业要作出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承诺,并在各项目工地上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过程控制,凡在建项目工地开展扬尘治理所采用的各类专业设备运行所需的费用均应依据《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赣建价〔2019〕7号)按实签证计价,安装的扬尘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费、维护费计入工程造价。二、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考核。三、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管。充分运用明查暗访、远程视频监控“互联网+监管”及第三方评估等综合手段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在建项目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四、进一步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标准化。在赣承揽了房屋和市政施工项目的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应结合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积极创建扬尘治理标准化示范工地,每个特级企业应保持至少1个在建项目创建扬尘治理标准化示范工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五、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项目前期场地平整、清表、挖运、打桩等动土作业未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情况,一律依法责令暂停施工,立即整改,对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对监管失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被通报、曝光的施工项目企业及责任人实行“顶格处罚”,对创建安全生产、扬尘治理标准化示范工地实行“一票否决”。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0/7/13/art_40687_2600203.html
- 政策报告
-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