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六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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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全国人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06.02发布)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2.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市〔2020〕119号,2020.06.08发布)
内容摘要:
为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6/t20200608_245745.html
3.住建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建质〔2020〕52号,2020.06.10发布)
内容摘要:
为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住建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建质〔2010〕21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6/t20200609_245769.html
4.中建协:关于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0.05.29发布)
内容摘要:
由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8557.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2020.06.03发布)
内容摘要:
省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给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委托审批内容包括:(一)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涉及使用未利用地的,一并报批),但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二)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以上的;(三)征收非永久基本农田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征收除外。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前已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0/6/3/art_64797_9194969.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建管〔2020〕92号,2020.06.04发布)
内容摘要:
1、建筑业指标保持领先,安全生产事故持续下降。2、以建筑工程为基础,着力培育一批市政公用高等级资质企业,支持一批骨干建筑企业加快进入桥梁隧道、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等高附加值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与兄弟省市协作,推动长三角建筑市场一体化,积极引导江苏建筑业企业扩大境外市场份额。3、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遏制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逐步建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强化建筑业发展数据监测。4、健全建筑市场信用和担保体系,强化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5、加快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推广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6/4/art_8639_9196776.html
3.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全市启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电子证照的公告(2020.06.01发布)
内容摘要:
2020年6月1日起,南京市范围内办理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复查)等消防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启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种类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企业可登陆“南京市建委网站 → 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进入“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平台”页面,申请企业注册、办理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复查)等消防行政审批事项。事项办结后,结果可在“南京市建委网站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综合查询”处查询。企业申报人员可登陆网上平台查看并下载电子证照。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006/t20200601_1900886.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2020.06.12发布)
内容摘要:
1、合理确定鉴定类别,对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进行鉴定的,严禁仅采用使用性鉴定。2、推行从业告知承诺制。鉴定机构在非注册地承接鉴定业务时,应告知属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3、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文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落实岗位责任。承接业务应了解鉴定目的、范围以及鉴定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合同评审并签订正式合同。4、鉴定机构现场检测、数据处理等要严格执行检测鉴定相关标准,针对项目的具体特点进行抽样检测,做到测点随机、数量合规,确保数据真实可信。5、提升鉴定报告质量。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鉴定相关标准,按照规范规定的程序要求,由构件、子单元到鉴定单元逐级评定,不得省略评级过程,不得简化鉴定程序,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不得混合进行评定,确保各子项评级逻辑严密,结论准确合理、客观公正。6、完善鉴定档案管理,案材料按项目或单栋房屋归档保存。7、委托房屋鉴定的,由社区(村)录入、街道(乡镇)审核,将房屋鉴定报告及时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房屋安全档案信息,促进房屋安全动态管理,提升房屋安全管理效能。8、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强化负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公开曝光违反职业操守行为,让从业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9、强化鉴定机构监管,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严肃处理,依法采取通报、警告、罚款、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属于省外鉴定机构的不再列入备案名录,并抄告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006/t20200612_5301537.htm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2020.06.01发布)
内容摘要:
一、2020年6月30日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已经以现金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二、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在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应全额返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三、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四、建立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建筑业企业因欠薪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严重失信名单发布期限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不得处于不良信息发布期。五、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在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应当强化工程结算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六、开展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专项清理,全面摸清底数,纠正非法设立、违规超标准收取、超期限滞留保证金和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等行为,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同时,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地缴纳,全市通用”的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严格落实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与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通知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6/1/art_1583652_44355087.html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等七部定额的通知(浙建建发〔2020〕16号,2020.06.04发布)
内容摘要:
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设计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七部定额”)通过审定,现予颁发。2018版计价依据是指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规费取费标准是投资概算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当政策发生变化时,再另行发文规定。七部定额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03版)、《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版)同时停止使用。凡2020年9月30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工程发承包合同在2020年10月1日后签订但工程开标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原“计价依据”规定执行。涉及后续人工费动态调整的,统一采用人工综合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6/4/art_1583652_44940993.html
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0〕16号,2020.06.03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决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检查,内容包括:(一)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约,合同中计价依据的使用情况。(二)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的文件精神,在建工程合同双方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约定情况,主要包括:合同承包人有否将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施工费用增加等情况上报合同发包人,合同发包人有否与合同承包人及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省市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指导的文件精神等。(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在现场管理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11号)及地方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履约评价结果的运用,可将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将其作为招投标资信得分、企业信用评价、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6/3/art_1583653_44773200.html
5.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建安〔2020〕6号,2020.06.03发布)
内容摘要:
加强房屋建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基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要求,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提高管控风险能力,全力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地各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准备,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做到突发状况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gczlaq_1/wjtz_gczlaq/202006/t20200603_7921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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