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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五月下)

国家级:
1.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6号,2020.05.15发布)
内容摘要:
《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切实防止因违法执行、过度执行,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要注重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尤其是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进一步强化对下监督管理,严防在疫情期间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及乱执行。同时,大力开展网络查控、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等线上执行措施,积极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立案、线上谈话、线上和解等便民服务,有效满足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稳妥有序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借助网络司法拍卖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响小的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尽快将真金白银装进胜诉当事人的口袋。同时,也要结合财产实际情况,防止查封财产在疫情期间被低价处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有效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如租金减免政策、防疫物资保障政策等,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切实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对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直接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义务的,合理减免疫情期间带有惩罚性质的加倍罚息,依照公平原则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切实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提升其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
原文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29541.html
 
2.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2020.05.19发布)
内容摘要:
《指导意见二》在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中指出: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2、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4、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原文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30181.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0〕20号,2020.05.15发布)
内容摘要:
为指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发展和建筑业转型升级,住建部组织编制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现予印发,各地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5/t20200515_245455.html
 
4.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2020.05.15发布)
内容摘要:
工作目标: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主要措施:(一)开展绿色策划,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二)实施绿色设计,树立全寿命期理念,提高设计质量;(三)推广绿色施工,编制专项方案,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5/t20200515_245456.html
 
5.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232号,2020.05.21发布)
内容摘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同意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将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西藏自治区住建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5/t20200520_245504.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4号,2020.05.2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指导意见。工程担保的方式和基本要求:(一)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二)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不得限制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方式。(四)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五)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六)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由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竣工交付前,向发包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3%。履约担保包含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相应责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七)采用担保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降低担保比例;发生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且无法通过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造成社会事件的,可以相应提高担保比例。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5/21/art_8639_9153954.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3号,2020.05.21发布)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005/t20200521_5271320.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利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0〕4号,2020.05.28发布)
内容摘要:
1、各设区市建设局对接当地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开展施工合同贷款试点,即施工企业可以凭借承建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申请贷款,拓宽融资渠道。2、组织优秀诚信施工单位与银行加强银企合作,尤其要支持列入建筑业增产增效行动的重点企业根据自身需要,与有意向的商业银行对接申请贷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支持。3、加强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及时提供工程项目情况和施工单位资信情况,便于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商业银行了解施工单位贷款使用及还贷情况,保证贷款用途和效益发挥,实现银企合作共赢。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005/t20200528_5284587.htm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2020.05.20发布)
内容摘要:
1、鼓励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时,应明确费用签证的量、价和费。2、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内容。3、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4、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递交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5、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6、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投资批复概算加强投资控制管理。7、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8、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9、工程全部竣工,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结算审核总报告。10、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存在违法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记入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11、本意见自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5/20/art_1583652_43241369.html
 
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16号,2020.05.18发布)
内容摘要:
1、江西省住建厅对全省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2、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工程总承包的各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项目的管理与实施等相关规定,切实落实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规范实施。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有效发挥示范引导作用。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上季度本地工程总承包实施相关信息,于下一季度的第一周报送江西省住建厅。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kcsj_1/wjtz_764/202005/t20200518_7906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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