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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五月上)

国家级:
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注册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20〕19号,2020.05.09发布)
内容摘要:
一、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可向住建部申请注册。已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换发住建部发放的注册证书,换证后原注册证书失效。二、上述人员向住建部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并通过住建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中“在线申报”栏目免费下载相应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三、取得内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申请在内地注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四、对于已启动执业的专业,在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执业要求与同专业内地注册人员一致。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5/t20200509_245325.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2020.05.07发布)
内容摘要: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建设规模和监督任务,强化监督力量保障、优化监督资源配置,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堵塞监管盲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三、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四、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五、加大新型安全防护设施推广力度。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提升施工安全防护水平,逐步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使用。六、加强事故督办和警示教育。事故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准则,实事求是、遵从科学、客观公正的提出总分包单位责任认定建议。及时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在收到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日内完成逐级上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5/7/art_8639_9075605.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0.04.3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起草了《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4/30/art_10113_9067697.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05.06发布)
内容摘要:
1、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实施分段式封闭,合理设置实名制管理入口;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出新等工程暂时无法实施封闭管理的,应实行考勤名录登记制管理。2、严格落实工资发放主体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3、实现信息数据的精准归集。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确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对各级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和效率。至2020年5月30日24时止,江苏省在建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数据必须实现与各设区市、县(区、市)实名制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做到实时传输,传输的信息数据作为各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名制管理专项监管。4、加大拖欠行为的惩戒力度。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平台数据监管和施工现场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坚持关口靠前,主动作为,坚决预防和化解拖欠事件的发生,对没有严格执行《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企业,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
http://58.213.147.230:7001/Jsjzyxyglpt/faces/public/readArticle.jsp?articleId=be53d3cb-4191-4e2b-b256-7a445e4c1aa5&menucode=0107
 
4.南京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05.07发布)
内容摘要:
1、项目负责人变更应提交四类材料:原项目负责人材料、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项目招标或发包文件、新项目负责人材料。2、总监变更应提交四类材料:原总监材料、总监变更申请表、项目招标或发包文件、新总监材料。3、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工作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原件扫描后录入“e路阳光”并提交网上申请。市区项目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南京城建委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处复核,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江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申请人至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监管部门复核时间原则上一般为5个工作日。复核通过后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公示即完成变更。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005/t20200507_1868353.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函〔2020〕21号,2020.05.12发布)
内容摘要: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水泥、掺合料、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进行生产。对工程项目首次使用的配合比,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和养护的过程管理,确保混凝土结构质量符合要求。三、监理单位应加强过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应加强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做好混凝土试件取样、留置、送检的全过程见证,确保试件真实反映现场混凝土结构质量。四、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混凝土试件的收样和检测的内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发现试件强度代表值低于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建设单位应落实首要责任,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落实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混凝土质量。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预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责任,同时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抽查抽测。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005/t20200512_5263743.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闽建筑函〔2020〕39号,2020.05.12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决定废止7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废止的文件包括:《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11年版)>标准文本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闽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在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中试运行电子化招投标的通知》、《关于开展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网上远程评标试运行的通知》、《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005/t20200512_5263768.htm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05.14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联合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1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5/14/art_1588053_43001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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