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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四月下)

国家级:
1.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2020.04.20发布)
内容摘要:
1、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2、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3、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6、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7、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原文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26241.html
 
2.发改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0.04.20发布)
内容摘要:
发改委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将16号令和843号文合并基础上,对16号令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性补充规定,并明确了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法律适用。《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s://hd.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333
 
3.住建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司局函质〔2020〕10号,2020.04.14发布)
内容摘要:
《要点》主要部署了五大方向的工作要点:1、改革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提升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减少事故发生;3、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4、推动绿色建造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5、提升城乡建设领域抗震减灾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4/t20200414_244980.html
 
4.人社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2020.04.20发布)
内容摘要:
1、确保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2、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切实减轻工资支付记录良好企业的资金压力。3、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4、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对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企业可按本地区规定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各地区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4/t20200417_245051.html
 
5.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设区市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的复函(建办市函〔2020〕194号,2020.04.26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同意河北省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方面专业承包)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4/t20200426_245186.html
 
6.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0.04.23发布)
内容摘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2日。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zqyj/202004/t20200427_245200.html
 
7.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2020.04.30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0年5月1日起,对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延续申请按照申请、受理、审批、公示、公告、核查程序办理审批事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核查完成之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住建部不予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许可,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住建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4/t20200426_245187.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0.04.29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起草了《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9日。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0/4/29/art_31344_9064955.html
 
2.南京市房产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房规字〔2020〕1号,2020.04.21发布)
内容摘要:
为了加强对建筑幕墙的维护检修管理,南京市房产局制定《南京市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管理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的维护检修及相关监督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fcj.nanjing.gov.cn/njszfbzhfcj/202004/t20200421_1839498.html
 
3.南京市城建委:关于推进施工现场建筑工人考勤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154号,2020.04.16发布)
内容摘要:
1、在建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全部入库登记。2、施工现场采取人脸考勤管理,各类人员按日考勤。3、发生考勤信息作假、为实时上传考勤信息、数据泄密等行为,经核实后给予通报,责令服务商退出南京建筑市场,施工企业再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4、在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2020年4月20日前完成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工作。5、新开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项目登记的30天内完成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工作。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
 
4.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地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155号,2020.04.16发布)
内容摘要:
1、新开工的房建工程施工现场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即日起至6月30日为试点阶段。2、市政、轨道、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3、施工现场采取人脸考勤管理,按日考勤,当天进退场时间间隔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4、根据出勤情况,实行现场施工项目部月考勤星级标志管理。5、考勤星级纳入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并作为差别化管理以及工程质量评优、标准化工地等评优评先的依据。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
 
5.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通知(宁建科字〔2020〕169号,2020.04.27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0年4月28日起,开始网上受理南京地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相关单位填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办理申请手续。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符合要求后,申请单位自行下载打印该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004/t20200427_1850890.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组织申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贷款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20〕2号,2020.04.23发布)
内容摘要:
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购买设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向设备制造厂家购买最大起重量8t以上(含8 t)塔式起重机或额定载重量2t以上(含2t)的变频施工升降机,且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备案〕贷款,企业可申请贷款贴息。符合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购买设备贷款贴息申报表》,并提供贷款合同、购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购销合同、税务发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给企业用于购买设备的贷款,省级按不高于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县(市、区)住建部门应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于7月27日前报省住建厅工程处。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004/t20200423_5253895.htm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0〕139号,2020.04.17发布)
内容摘要: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经申报备案后可以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测试、发证,培训合格证书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可按照权限,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职业培训、测试申请、抽取试题、组织测试等环节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依据有关数据交换规范要求,将培训测试的结果及证书等信息及时交换至厅数据仓。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培训全过程监督指导,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培训机构要重点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训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建立完善培训机构“优胜劣汰”进出机制及培训信息公开制度,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4/17/art_1583652_42602554.html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院〔2020〕15号,2020.04.23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制订《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部门于2020年6月1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申请及审核认定工作。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4/23/art_1583652_42664111.html
 
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技术标准》(报批稿)的公示(2020.04.27发布)
内容摘要:
由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技术标准》已完成报批稿的编制工作,公示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25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4/27/art_1588053_42719976.html
 
5.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12号,2020.04.27发布)
内容摘要:
江西省住建厅及各地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通知下发之日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统一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kcsj_1/wjtz_764/202004/t20200427_7889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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