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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三月上)

国家级: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2020.03.04发布)
内容摘要: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按照分区分级原则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04/content_5486767.htm
 
2.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2020.03.04发布)
内容摘要:
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12/content_5490385.htm
 
3.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2020.02.28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再取消35个证明事项,涉及建筑业资质、勘察设计资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施工图审机构申报,以及造价师、建筑师执业注册等方面。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再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均改为书面承诺。申请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不再提交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改为书面承诺。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社保证明。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均改为书面承诺,不再提交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不再提交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不再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不再提交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不再提交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不再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延续注册不再提交前一个注册期的工作业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不再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再提交相应的业绩证明、不再提交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不再提交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2/t20200227_244151.html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推广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经验做法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94号,2020.03.02发布)
内容摘要:
为有序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住建部办公厅将部分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的经验做法予以印发,主要涵盖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开复工、落实落细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工程项目用工服务保障、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积极出台企业帮扶政策、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八个方面内容。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学习借鉴,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工作。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3/t20200302_244221.html
 
5.国家卫健委、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负压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66号,2020.03.02发布)
内容摘要:
《新冠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负压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现予印发,各地结合防疫工作和实际需要参考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3/t20200302_244223.html
 
6.住建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2020.03.03发布)
内容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fgjs/jsbgz/202003/t20200303_244236.html
 
7.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106号,2020.03.05发布)
内容摘要: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强化政治意识,坚持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和监管,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二、坚持科学防控,强化精准施策。做好工程开复工准备,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加强现场防疫管理,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加强培训教育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加强重大风险管控和施工质量管理。三、优化管理举措,提高服务水平。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所辖地区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网上办理开复工审核。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四、严格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准备。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联动,加强应急准备和值班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突发情况要及时有效应对,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信息。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3/t20200305_244298.html
 
8.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38号,2020.03.09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3/t20200309_244327.html
 
9.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TCC6)“中国工程建设标准‘一带一路’国际化政策研究”子项目管理支持征询意向公告(2020.03.09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希望聘请一家咨询机构,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一带一路’国际化政策研究”子项目开展日常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确保子项目有效实施,有意者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纸质投标意向书(须加盖公章)邮寄至住建部标准定额司。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3/t20200309_244329.html
 
10.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42号,2020.03.12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在此期间,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有效期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3/t20200312_244406.html
 
11.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2020.03.03发布)
内容摘要:
一、努力满足分区分级阶段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准确把握现阶段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特点。着力加强法律服务针对性有效性。加强法律服务宣传力度。二、积极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有序恢复法律服务机构和实体平台执业。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办理。提供全业务全时空法律咨询服务。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军人、公安民警、志愿者等群体提出的法律援助、公证、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实际提供上门服务,减免相关费用。三、为受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切实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深化“法援惠民生”活动。充分利用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做好农民工欠薪线索收集、留言咨询解答、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工作。四、加大公证服务保障力度。做好疫情期间不可抗力事项的公证证明和证据保全。支持加强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公证服务能力。五、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优势作用。积极开展涉疫情医疗纠纷等鉴定工作。全力支持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六、加强仲裁信息化和仲裁调解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互联网仲裁系统建设。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支持当事人尽可能运用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原文链接: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3/03/tzwj_3243112.html
 
1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2020.03.09发布)
内容摘要: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通过干部自学、线上培训、远程研讨等多种形式,积极有序组织学习宣传《条例》,确保相关任务落地有声、实施有效。二是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引导农民工优先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网络平台进行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到窗口申请办理欠薪案件的,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并开通“绿色通道”。联合人社部门,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法律援助申请渠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三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要组织动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根据所在村(居)委员会工作安排,采取适当方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对误工返乡农民工等人员集中居住区域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各类矛盾纠纷。要深入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作为排查调解重点内容之一,及时发现苗头隐患线索,实现抓早抓小、应调尽调,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四是深化普法宣传工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宣传,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灵活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可通过开辟专栏、专家解读、张贴宣传画、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广泛开展法治宣传。
原文链接: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3/09/tzwj_3243546.html
 
13.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2020.03.12发布)
内容摘要:
一、委托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拟订实施方案,按照国发〔2020〕4号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报部备案。二、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先行用地批准权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委托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权的期限与试点时间相同。三、委托试点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规范进行用地审查。对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符合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项目范围。要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组织论证。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中央文件和部文件规定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有“受XX机关委托XX权”的意思表达。四、部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严格检查,根据各地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及时提请国务院动态调整委托试点省份。本文件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
http://gi.mnr.gov.cn/202003/t20200312_2501310.html
 
江苏省:
1.江苏高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20〕33号,2020.03.12发布)
内容摘要:
《意见》完善了关于参与分配的截止时点问题;明确了可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四种情形;明确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正在诉讼、仲裁、公证程序中,应当在参与分配程序中预留财产份额的五种情形;明确了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依据被提起再审的,仍然可以原执行依据参与分配,并预留财产份额;明确了执行所得价款在参与分配之前,应当首先扣除的相关费用;明确了对于参与分配的财产贡献较大的债权人可以适当多分,以体现实质公平;除了依债权人申请之外,明确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参与分配程序的四种情形,也就是即使债权人没有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法院也要主动通知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明确了执行所得价款集中分配原则或一体分配原则;明确了其他法院就主持分配法院执行所得价款要求冻结的处理,原则上不影响参与分配程序的进行;明确了参与分配方案错误的如何纠正的途径。《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江苏高院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原文链接:
http://www.jsfy.gov.cn/art/2020/03/12/11_99752.html
 
2.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关于对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的函(2020.03.06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4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3/6/art_7713_8998528.html
 
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关于对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智慧家居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的函(2020.03.06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智慧家居设计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4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3/6/art_7713_8998547.html
 
4.南京市城建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事项的通知(2020.03.02发布)
内容摘要:
一、优化各类保证金利用效率。疫情期间施工企业进入南京市场,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暂缓缴存,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按新缴存标准办理保函。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进行交纳。竣工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签订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补充约定,适当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价款。鼓励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二、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敖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三、适当延长各类证书有效期。四、继续推进”不见面审批”。市图审中心对疫情期间报审的主城六区项目减半收取施工图审查费用。五、开展建筑业线上教学培训。六、强化疫情期间信用管理。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相关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认定,加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七、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市建委成立工程复工推进协调服务工作组,指导各区科学做好复工防疫,组织协调解决建筑工地用工用料、管线迁改等重难点问题。开、复工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贵,切实执行相关防疫要求,严格落实好各项防疫措施。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003/t20200310_1807456.html
 
5.常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2020年常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常住建〔2020〕44号,2020.03.10发布)
内容摘要: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常州市住建局特制定《2020年常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原文链接:
http://zfhcxjsj.changzhou.gov.cn/html/cxjsj/2020/FAEQIBKB_0310/18379.html
 
6.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和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升级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2020〕72号,2020.03.06发布)
内容摘要:
一、启用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各地住建部门通知有关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在合同归集系统中录入合同相关信息。合同类型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联合体施工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及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原江苏省施工合同备案系统、江苏省监理行业管理系统、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系统相关合同备案的功能已关闭。二、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升级。项目编码是工程项目在信息系统中判断唯一性的标识编码,各地主管部门应根据最新的项目编码规则,优先完成对本地项目登记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003/5c5952b9eacb4cfdb0db7568f49b3240.shtml
 
7.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建函质〔2020〕75号,2020.03.10发布)
内容摘要:
苏州市住建局转发苏州市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苏安办传〔2020〕9号),各地住建部门及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前建筑工地复(开)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实际,立即开展以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和预防高处坠落及施工消防安全等为重点内容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003/58e26f42a5fb424491d1dceeee6d961d.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等大数据管控的通知》和《关于对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管控租赁服务指导价进行调整的通知》修改意见的通知(2020.03.0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对《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8〕7号)、《关于应用远程视频管控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9〕3号)和《发布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租赁服务指导价的通知》(闽建筑〔2017〔5号)进行修订。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29503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务工人员返岗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建办质安函〔2020〕6号,2020.03.05发布)
内容摘要:
一、摸清底数建台账。各地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进疫情发展态势,指导辖区内各企业全面、详细、准确收集建筑工地用工需求,确保满足工程项目复工复产需要。各用人企业要对有返岗意向的人员进行摸底,按返岗来源地分地区建立台账。二、及时沟通精服务。各地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并告知当地政府和人社部门。省外同一地区同一批次返岗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各地主管部门指导用工企业向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申请提供“点对点”劳务输入服务。对有需要统一组织劳务人员返回的,各地可组织车辆,统一包车、统一疫情防护,并可指派医护人员随车同行三、健全机制强保障。各地要把做好务工人员返岗服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处(科)室,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属地负责、企业主体”原则,以企业为主做好招工用工和疫情防控工作。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3/5/art_1583652_42097845.html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统一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03.06发布)
内容摘要: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统一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92-2020, 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3/6/art_1583652_42159526.html
 
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疏散平台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2020年第11号,2020.03.06发布)
内容摘要:
《城市轨道交通疏散平台工程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93-2020, 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3/6/art_1583652_42159549.html
 
5.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石材面板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2020年第12号,2020.03.06发布)
内容摘要:
《石材面板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90-2020, 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3/6/art_1583652_42159571.html
 
6.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复工复产安全服务指导的通知(浙建办质安函〔2020〕9号,2020.03.11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近期将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复工复产安全及应对疫情防控法律指导服务。服务指导地区为浙江省11个设区市市本级和1个下辖县(市)。服务指导对象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受疫情影响在复工复产中存在较大法律风险隐患的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导时间为2020年3月12日至3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3/11/art_1583652_42229108.html
 
7.浙江省住建厅: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技术规程》(报批稿)的公示(2020.03.03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技术规程》已完成报批稿的编制工作。现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技术规程》(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1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3/3/art_1583653_42063296.html
 
8.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7号,2020.03.09发布)
内容摘要: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江西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建设标准。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依法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三、加强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强化施工质量管控,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纳入建筑节能分部的专项验收。四、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充分利用“住建云”系统开展按图施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确保绿色建筑设计落到实处。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重点检查相关验收记录和检测报告。江西省住建厅对每季度上报的绿色建筑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未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各责任单位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不良记录进行通报。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kcsj_1/wjtz_764/202003/t20200309_781929.htm
 
9.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20〕6号,2020.03.11发布)
内容摘要:
一、进一步增强疫情防控认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坚定必胜信念,咬紧牙关,继续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不获全胜决不轻言成功。二、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低风险地区要尽快将防控策略调整到外防输入上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中风险地区要依据防控形势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要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三、抓实抓细防疫管控要求。如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四、加强保障助力复工复产。各地要深入施工现场一线,及时了解企业用水、用电、工程进度等生产经营以及人工、机械台班、原材料等生产要素运行使用情况,加快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逐步从全面复工向全面高质量复产转变。五、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所有复工复产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在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及每月工资发放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jzscjg_1/wjtz_760/202003/t20200311_7822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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