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二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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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务院疫情联防指挥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2020.02.22发布)
内容摘要: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实行健康状况报告。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明确单位防控责任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2/22/content_5482025.htm
2.国务院疫情联防指挥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2020.02.25发布)
内容摘要: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封闭式管理。对建筑施工项目严格实施全封闭式管理,实行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24小时设岗。生活区远离工地的工程项目,鼓励专车接送员工。减少人员聚集。控制活动单元人数,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优化工序衔接,控制施工现场不同作业队伍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优化施工工艺。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施工设备、试验器具等应当由专人使用,原则上“一人一机”,轮流使用的,要做好消毒处理。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xinwen/2020-02/25/content_5483024.htm
3.住建部、财政部等: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2020.02.24发布)
内容摘要: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三、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2/t20200221_244060.html
4.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2020.02.26发布)
内容摘要:
1、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2、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3、加快清理拖欠账款和保证金: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5、工地管理: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6、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2/t20200226_244143.html
5.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0号,2020.02.21发布)
内容摘要: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3、11.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JGJ1-91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2/t20200221_244041.html
6.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19号,2020.02.27发布)
内容摘要: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483-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2/t20200227_244153.html
7.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25号,2020.02.27发布)
内容摘要: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185-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5-2010)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2/t20200227_244154.html
8.中价协:应对疫情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性文件(2020.02.21发布)
内容摘要:
各地造价管理机构陆续出台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依据调整的指导意见。中价协响应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要求,收集整理北京、江苏、浙江等部分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防控疫情计价依据调整文件,以供参考。
原文链接:
http://www.ccea.pro/xhdt/zh20200221142512.s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质安〔2020〕17号,2020.02.17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立健全复工工地疫情防范控制体系。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明确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主体的防控责任。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牵头做好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监理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隐瞒不报或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二、细化复工过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在疫情防控方面,要明确施工工地现场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具备隔离观察条件、配备足额防疫物资、定时定量卫生消杀和合理分散就餐等复工条件,凡工地现场不达要求的,不得通知工人返回,更不得擅自组织复工。三、强化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发现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防护用品、未开展防疫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情形的企业,扣减企业信用分;对存在疫情隐瞒不报的,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业,除扣减企业信用分外,要实施暂缓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疫情防控条件不达要求,擅自通知工人返回工地,造成工人闲置窝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企业,即使未实施开复工,也要依规实施处罚。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2/17/art_8639_8974561.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体育馆应急改造为临时医疗中心设计指南》的通知(苏建设计〔2020〕23号,2020.02.27发布)
内容摘要:
为加强应急技术储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江苏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公共卫生事件下体育馆应急改造为临时医疗中心设计指南》,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2/27/art_8639_8987348.html
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延期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及适时增发频次的通知(苏建价站〔2020〕2号,2020.02.24发布)
内容摘要: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2012〕633号),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江苏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带来的影响,暂缓发布原计划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后续将根据工程复工情况测算市场用工价格,具体以发文为准。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zaojia//showinfo/showinfo.aspx?infoid=077879c0-d324-440d-8515-edafb2bacf2d&siteid=1&categoryNum=0102
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关于对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测量规范》征求意见的函(2020.02.25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测量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4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2/25/art_7713_8983625.html
5.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关于对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的函(2020.02.25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6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2/25/art_7713_8984164.html
6.常州市住建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节后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0〕31号,2020.02.17发布)
内容摘要:
一、高度重视节后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各参建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安全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二、建立健全复工工地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单位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主体的防控责任。三、切实做好复工过程疫情防控。所有拟复工施工工地在落实好《常州市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做好编制疫情防控方案,复工人员排查登记,实名制考勤制度执行,防控物资准备。四、严格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把控。各参建单位要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条件下复工面临的新情况,统筹谋划复工期间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制定相应对策措施,严防开复工期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五、明确复工流程,施工单位项目部须在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条件均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方可正式复工。六、强化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对施工现场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监督检查力度,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相关属地政府及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要采取扣除信用分、责令停工整改、行政处罚及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631581924909932
7.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3号,2020.02.18发布)
内容摘要:
《意见》实施范围为苏州市范围内,2020年 3月1日以后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监理的项目。重点工作:(一)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适时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二)推进合同履行情况动态监管。监理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实名制系统”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建设监理合同基本信息表》推送至属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安监机构在开工条件审查时现场核查。(三)推进“实名制”管理,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通过“实名制系统”考勤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四)推进监理记录仪使用。苏州市监理行业协会选定适用的监理记录仪,并建立全市统一的云服务器。(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政策宣贯。对不同投资主体的建设单位进行分类指导,加强《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宣贯工作,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严格制止过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文链接:
http://www.szjsj.gov.cn/006/20200218/029d33a5-b955-44e0-bb2f-0e8015fd473f.html
8.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监管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4号,2020.02.19发布)
内容摘要:
一、严格实施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及时确认完成产值,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资金的,代发银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纳入欠薪预警系统。施工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向工资专户汇入的资金,可以在当期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款比例要求存入工资专户的资金中予以抵扣。三、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四、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的统一监管。委托代发银行应加强与实名制系统的数据对接,严格执行线上申请开户、专户资金划拨和代发工资等操作规程,不得在实名制系统以外生成工资流水号办理代发业务。
原文链接:
http://www.szjsj.gov.cn/006/20200219/a581ecda-b339-4df3-b80d-38b1a3f86740.html
9.无锡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管控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7号,2020.02.23发布)
内容摘要:
一、优化建筑工地的管控措施。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生活区的容纳能力、工作面进度安排等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人员需求计划及进场计划,逐步有序安排人员返锡复工。在全面落实《建筑工地复工疫情防控工作规程》的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重点做好强化“六个100%”的管控手段。各建筑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参建各方的所有返锡工作人员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要对照疫情防控工作规程和安全文明施工管控要求,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二、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抽查。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应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检查方案,强化落实分片包干制度,压实压紧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对项目的自查自纠情况(含安全文明施工等)开展核查,对弄虚作假或流于形式的,一律实施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三、强化市级层面的督导检查。疫情防控期间,无锡市住建局成立专门的督查组,通过重点督导、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导检查工作,检查重点为各地、各有关单位的复工组织机构、落实分片包干、疫情防控及安全文明管控和问题整改处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原文链接:
http://www.wuxi.gov.cn/doc/2020/02/24/2821143.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程设计优化及施工组织设计优化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0〕16号,2020.02.19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设各方主体要主动作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夯实工程设计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优化等工程前期工作,最大限度避免设计错漏碰缺、施工返工窝工、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问题。二、优化提升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积极建立基于BIM的协同设计工作模式,通过互联网、云平台等开展数据共享和协同工作,努力减少各专业间错漏碰缺,优化设计成果。施工组织要重点对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关键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优化,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在节约成本、缩短工期等方面取得量化成效。三、开展设计施工优化专项活动。四、推广一批先进典型项目。专项活动结束后,相关行业协会、各设区市住建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筛选和应用水平评定,于3月底前向省厅报送总结材料,推荐一批取得较好成效的项目,省厅将予以表扬。五、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建设各方主体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热情,对取得较好成效的企业可给予适当正向激励。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活动对提升工程品质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性,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尽职履责。相关行业协会要靠前服务,积极对接有关行业信息化企业、咨询公司提供免费软件应用和网上培训等服务,营造比学赶超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xwj/zxwj/202002/t20200219_5198073.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古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意见(闽建筑函〔2020〕10号,2020.02.26发布)
内容摘要: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可以视为技术复杂工程,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并设置相应类似业绩。古建筑修缮工程属于文物保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还要按照文物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二、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鼓励建设单位自行择优确定具有资质和经验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自愿选择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三、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特色建筑构件、特殊节点的仿制样板以及仿古古建筑装饰工艺的实物作品作为评标内容。要求提供实物的,招标人应当给予除中标人以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四、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要求中标人在修缮前对建筑整体和重要部位做好完整的文字、影像记录,以及收集已更换的旧构件等实物,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五、设区市古建筑修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摸底公布适合本地区古建筑修缮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便于市场主体根据需要依法自主选择。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002/t20200226_5203835.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应急呼吸传染病医院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20.02.25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应急呼吸传染病医院建设技术规程》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29463
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11号,2020.02.18发布)
内容摘要:
一、平稳有序开展开复工工作。优先保障三类工程和企业开复工:一是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等医疗防疫工程;二是医疗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等生产用房类工程;三是省市县确定的重点项目等,其他项目和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复工。二、严格落实开复工管控措施。认真实施人员实名制和“一人一档”制度,加强人员管理。要压紧压实开复工企业主体责任,复工企业必须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企业、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明确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三、强化开复工服务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复工承诺制度,落实材料物资供应保障制度,落实指导员跟踪服务制度落实开复工日报制度,落实疫情期间“三服务”工作制度。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全面调研摸排,建立问题清单、落实清单、责任清单,做到靠前服务、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点对点解决当前复工过程中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2/18/art_1583652_41937187.html
5.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2号,2020.02.24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制定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为做好资质证书延期时新、旧资质标准的衔接,自2020年3月30日起,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文件要求取得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市政桥梁检测等8个资质类别在资质延续时须具备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规定的参数要求,资质类别名称作相应调整。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不再延期,到期自动失效。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2/24/art_1583652_41977928.html
6.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征求《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0.02.26发布)
内容摘要:
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2/26/art_1588053_42011796.html
7.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赣建价〔2020〕2号,2020.02.23发布)
内容摘要:
一、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二、在江西省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时可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工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工程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护费用。四、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的价格可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规定的价差范围进行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和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所需费用的调查工作,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参考信息,为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服务。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bgs_1/wjtz/202002/t20200223_780149.htm
8.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赣建办〔2020〕5号,2020.02.23发布)
内容摘要:
1、分区分级复工复产。低风险的县(市、区)原则上要立即复工,2月底要全面复工到位;中风险和高风险的县(市、区)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有序有力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2、严格落实防疫措施。房地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复工复产物资保障、人员管理、卫生消毒、聚集管控、疫情处置等工作。3、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项目复工开工前企业要认真开展“五个一”安全检查,切实消除管理盲区,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安全。4、营造良好政务环境。要简化复工复产手续,落实好省防疫指挥部关于各类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只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要求,不得设置有碍复工复产的审批、备案和核准等程序。5、用好用足支持政策。各级住建(房管)部门要收集整理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加强宣传解读,增强“化危为机”意识,帮助企业享受复工复产各项优惠政策措施。6、协调落实要素保障。对企业自行解决防疫物资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为企业复工提供口罩、体温探测仪、消毒水等必备防疫物资。7、理顺费用和工期计算规则。妥善处理疫情影响期间取费和工期计算有关问题,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bgs_1/wjtz/202002/t20200223_7801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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