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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二月上)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2020.02.08发布)
内容摘要:
1、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2、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3、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4、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5、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6、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7、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8、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招投标服务供给。9、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10、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11、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乱、监管不断。12、在暂停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期间,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及办理,保障项目办理不断档。13、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向市场主体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招投标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行业自律。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08_1220179.html
 
2.住建部、卫健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11号,2020.02.10发布)
内容摘要:
为加强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救治设施的改造、新建工作的指导,住建部、卫健委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2/t20200210_243819.html
 
3.住建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2020.02.10发布)
内容摘要:
1、自即日起,暂停接收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暂停当面解答行政复议有关咨询,暂停安排申请人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告。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2、对于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身处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3、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行政复议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2/t20200210_243838.html
 
4.住建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函(2020.02.13发布)
内容摘要:
一、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相关工作机制和审批服务责任,采取有针对性地措施,努力实现疫情防控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两不误”,确保工作“不掉线”、服务“不断档”。二、加强技术保障,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不断优化系统咨询服务、项目网上申报、电子材料流转、在线获取审批结果文书等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加强信息共享,全面推进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和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四、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网上咨询答疑、流程指引、投诉举报等服务,及时回应企业群众关切,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指导企业群众网上申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审批顺利推进。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工作作为督导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2/t20200213_243911.html
 
5.中国建筑学会:关于发布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办公建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运行管理应急措施指南》的公告(2020.02.07发布)
内容摘要:
《办公建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运行管理应急措施指南》为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编号为T/ASC 08-2020,自2020年2月5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zxydt/202002/t20200207_243794.html
 
6.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2020.02.07发布)
内容摘要:
一、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二、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四、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五、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六、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原文链接: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002/t20200207_3466846.htm
 
7.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关于做好工程建设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2.03发布)
内容摘要:
按照国家及地区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建设项目情况,落实分次分批复工措施,科学合理确定复工时间,优先复工保障城市运行的必需项目(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等)、重点项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工程。严格制定复工计划和疫情防控措施,报属地住建部门批准后复工。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工地文明施工“8个100%”和绿色施工规范要求,完善围挡管理,加强扬尘管控和卫生防疫,在高标准做好卫生防疫保障的前提下,实现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原文链接:
http://www.cacem.com.cn/n13/c38369/content.html
 
8.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关于发布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改造技术规程》的通知(中装协[2020]1号,2020.02.10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室内装饰装修改造技术规程》,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CBDA)标准,编号为T/CBDA 36-2020,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cbda.cn/html/tzgg/20200210/128703.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质安〔2020〕17号,2020.02.07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立健全复工工地疫情防范控制体系。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二、细化复工过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施工企业在自查后认为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达到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的复工复产要求后方可复工。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明确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培训教育交底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工地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擅自复工,复工时间不得早于当地规定的时间。三、强化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采取务实管用的硬举措,坚决扛起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双重监管责任。
原文链接:
http://58.213.147.230:7001/Jsjzyxyglpt/faces/public/readArticle.jsp?articleId=8808c2c7-df5e-4be0-9792-f53f05aca8d8&menucode=0107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2020.02.14发布)
内容摘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二、在江苏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zaojia//showinfo/showinfo.aspx?infoid=69bf37a6-0016-4c91-a2b7-ff81f0aa8d9a&siteid=1&categoryNum=0102
 
3.南京市政府: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决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0〕19号,2020.02.12发布)
内容摘要:
统筹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强化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地入口应设立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做好身份及健康等信息核实,实行信息日报和紧急报告制度。对相关防控措施没有落实、防疫物资储备情况不足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
原文链接:
http://www.nanjing.gov.cn/zdgk/202002/t20200212_1790749.html
 
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全力做好勘察设计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设〔2020〕28号,2020.02.03发布)
内容摘要:
一、做好复工防疫管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延迟复工时间,或采用远程办公、网络沟通、灵活上班时间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并对相关值守人员加强安全意识和疫情防控指导。二、加强防疫排查工作。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企业要抓紧做好复工前的全体人员摸底排查工作。三、疫情防控期间,除疫情防控有关必要会议外,暂停举行各类大型活动;各类人员不得前往公共场所参加集体宴席、聚餐;鼓励网上沟通代替现场交流,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时,应与客户保持适当的服务距离,尽量减少入户工作并做好对客说明。四、做好防控信息报送。建立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企业疫情防控日报制度。五、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各市、区住建部门应强化领导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勘察设计企业的疫情防控督查,督促各企业按时上报疫情防控日报,确保属地责任落实到位。
原文链接:
http://www.szjsj.gov.cn/005/20200204/d650f86a-9ad8-488c-860d-e689b72f0e30.html
 
5.无锡市住建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锡建建市〔2020〕4号,2020.02.08发布)
内容摘要: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1、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三、在国家法定春假期间,疫情防控管控点建设项目的结算人工工资单价按人工指导价的3倍计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且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四、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对于我市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0/02/13/2779462.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通知(闽建许函〔2020〕6号,2020.02.07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0年3月1日起,福建省启用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为确保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顺利推行,2020年3月1日至9月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资质审批部门在颁发纸质资质证书的同时,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同步颁发电子资质证书;纸质资质证书和电子资质证书可以同时使用。2020年10月1日起,全面使用电子资质证书,资质审批部门不再颁发纸质资质证书。对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002/t20200207_5191233.htm
 
2.福建省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招投标等工作的通知(2020.02.13发布)
内容摘要:
1、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促进各类项目建设和生产企业开工复工复产。2、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应急物资采购、应急配套设施建设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3、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电子招投标,实行不见面投标、开标。4、疏解招投标等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盲点断点堵点。5、允许招标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6、鼓励和支持招标人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开展招投标交易。7、改进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快开发电子保函递交系统,以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和纸质保函。8、建立健全线上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运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在线投诉举报处理。9、加快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xwj/zxwj/202002/t20200213_5195074.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程设计优化及施工组织设计优化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0〕16号,2020.02.14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设各方主体要主动作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夯实工程设计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优化等工程前期工作,最大限度避免设计错漏碰缺、施工返工窝工、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问题。二、优化提升工程设计施工质量。设计、施工企业可通过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采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化手段,扎实开展设计优化及施工组织设计优化工作。三、开展设计施工优化专项活动。按省、市、县三级开展工程设计优化和施工组织设计优化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活动周期自发文之日起至3月20日前完成。四、专项活动结束后,相关行业协会、各设区市住建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筛选和应用水平评定,于3月底前向省厅报送总结材料,推荐一批取得较好成效的项目,省厅将予以表扬。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002/t20200214_5195604.htm
 
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城市桥梁隧道运行安全风险防控导则(试行)》的公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0年第4号,2020.02.06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城市桥梁隧道运行安全风险防控导则(试行)》,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2/6/art_1583652_41896202.html
 
5.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办公建筑运行管理防疫技术导则(试行)》、《医院烈性传染病区(房)应急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和《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公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0年第5号,2020.02.10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办公建筑运行管理防疫技术导则(试行)》,同时为指导各地推进医院烈性传染病区(房)应急改造和传染病(呼吸类)应急医疗设施建设,我厅组织编制了《医院烈性传染病区(房)应急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和《传染病应急医院(呼吸类)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2/10/art_1583652_41898460.html
 
6.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方舱式集中收治临时医院技术导则(试行)》的公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0年第6号,2020.02.13发布)
内容摘要:
为健全医疗建筑标准体系,浙江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方舱式集中收治临时医院技术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2/13/art_1583652_41912330.html
 
7.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装配式传染病应急医院建造指南(试行)》的公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0年第7号,2020.02.14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装配式传染病应急医院建造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2/14/art_1583652_41916716.html
 
8.浙江省住建厅: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全力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2.14发布)
内容摘要:
一、疫情防控期间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办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审批事项,并通过系统上传施工图。二、最快方式实现企业复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仅需提交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相关部门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相关许可证;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再委托图审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履行所作承诺,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审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施工图数字化联审系统等数字化系统,以网上办、掌上办等方式在线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提供有关咨询、指导服务。四、全面确保审批管理系统“全覆盖”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要在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做到“系统之外无项目、流程之外无审批”,杜绝“体外循环”。五、确保优化审批服务措施为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助力工程建设全产业链生态系统恢复,持续巩固和提升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2/14/art_1583652_41914762.html
 
9.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复(开)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02.13发布)
内容摘要:
合理确定辖区内项目复(开)工时间,鼓励建筑工地根据疫情形势,结合工地实际,因地制宜,科学有序组织复工和新开工。要严格做好复(开)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做好施工过程疫情防控和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oa/wjtz/202002/t20200213_7781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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