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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享有对工程协商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但该权利是否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移,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观点不一。本文通过梳理、分析各级法院裁判案例,考察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的裁判规则,结合理论争议对法院裁判观点进行论证和分析。
 
二、司法案例的裁判观点与分析

(一)司法案例观点

我们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作为数据来源基础,将检索方式设置为“高级检索”,检索条件限定为:关键词:“‘优先受偿权 债权转让’~100”、搜索范围:“裁判理由及依据”、搜索模式:“间隔”、法院级别:“不限”、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普通搜索”,检索到各级法院案例共计94例,通过人工筛选得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级别法院的有效案例14例。具体裁判观点如下:

1.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
 
案例1:(2019)鲁10民初165号
裁判观点: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主债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裁判意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系依附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主债权的从权利,工程款主债权转让的,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一并转让。
 
案例2:(2007)民一终字第10号
裁判观点: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
裁判意旨:西岳山庄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80条81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西岳山庄的债权及从权利。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建发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
 
案例3:(2015)苏民终字第00665号
裁判观点: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
裁判意旨:达丽公司主张润扬公司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优先受偿权的转让随着工程款一并移转,故法院未支持达丽公司的抗辩。
 
案例4:(2018)苏13民终2335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
裁判意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就本案而言,因李某受让了睿智公司的工程款债权,故李某也随之受让了该工程款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5:(2018)苏09民终1934号
裁判观点: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
裁判意旨: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故刘某主张对乾亨公司承建的案涉建筑物的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案例6:(2017)辽03民初220号
裁判观点:价款优先受偿权非专属于承包人的权利,债权转让时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
裁判意旨:正太集团将对远中公司的工程款优先债权转让给同则公司,该从权利亦非正太集团的专属权利。因此,对同则公司提出其受让的债权转让款及利息在正太集团为远中公司所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中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7:(2014)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观点: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
裁判意旨: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院《优先权批复》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嘉靖公司欠付德感公司工程款和材料款共计3024340.13元,该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钟某依其受让的债权,享有该建设工程价款3024340.13元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8:(2015)锡民终字第0252号
裁判观点: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
裁判意旨: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辉宏公司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邵某符合法律规定,邵某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9:(2019)浙02民终1094号裁判观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裁判意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不属于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飞宇公司主张同三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转让,与法不符。同三公司将其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转让给陈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给陈某。


案例10:(2019)黑10执复5号
裁判观点:工程款债权受让人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意旨:利害关系人濮某系牡丹江分公司的债权受让人,其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牡丹江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强盛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判决书第二项确认牡丹江分公司对万象广场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权利受让人,濮某享有对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11:(2018)辽02执异949号
裁判观点:工程款债权受让人一并受让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目的。
裁判意旨:宏业公司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实际承建该项目的隋某,隋某受让工程价款的同时一并受让取得与之对应的工程款优先权,符合工程款优先权的立法目的。
 

案例12:(2016)苏02民终2381号裁判观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裁判意旨:李某与圣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上述案例均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理由为: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非专属于承包人的从权利,故应当随主债权一并移转;②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符合立法目的。
 

2.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


案例13:(2019)皖02民终2629号
裁判观点:价款优先受偿权非担保物权,且专属于承包人自身,不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裁判意旨: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定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张某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应当适用法律关于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一并转让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专属于承包人自身的权利,该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不能随之转让。


案例14:(2019)鲁民终1033号(山东高院)
裁判观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承包人(施工人)的劳动报酬,债权受让人不是施工人,故无权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意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承包人(施工人)的劳动报酬,本案中,丁某系通过债权转让取得了天虹公司对考普莱公司的债权(建筑工程款),丁某并非承包人(施工人),其主张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述2个案例认为工程款债权受让人不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理由是:①价款优先受偿权非担保物权,不适用从债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的规定;②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目的是保护承包人的劳动报酬,具有身份属性,专属于承包人。


(二)各地法院规定

江苏高院《解答》[2]第20条:“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移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广东高院《2011意见》[3]第15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

河北高院《指南》[4]第37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上述指导意见中,除河北高院认为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可以随工程价款一并转移外,其他高院均认为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
 

三、裁判路径分析

 
(一)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为法定抵押权
 
 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理论上有不动产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法定优先权说三种观点[5]

不动产留置权说认为,因留置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为保证承包人权利,《合同法》第286条因此扩张了留置权范围,为特殊的不动产留置权[6]

法定抵押权说认为,承包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赋予的、不需要当事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即成立的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保护特殊行业、特殊群体下作出的制度安排[7]。同时,也有学者通过回溯立法过程,以《合同法》草案历次版本均将价款优先受偿权直接规定为法定抵押权为由,认为其性质应是法定抵押权[8]

法定优先权说则认为,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上是传统担保物权之外的优先权,是法律赋予并突出某些特殊利益优先于普通债权得以实现的债权优先受偿权[9]。同时,也有观点认为,从《优先受偿权批复》的内容看,司法机关已采纳了优先权性质说[10]

我们倾向性认为,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理由是:

1.不动产留置权说、法定优先权说均存在缺陷

不动产留置权说的最大问题,是我国留置权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仅以扩张留置权范围作解释,无足够说服力。且留置权的前提是客观上占有该物,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多数情形下已将建筑物移交给发包人,已无从留置。

法定优先权说也有天然缺陷。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定优先权概念,将价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优先权将会导致无法可适用的局面。

2. 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公示性以及比较法角度,与抵押权相似

第一,从权利属性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保证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实现,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与价款优先受偿权相适应的制度,即为抵押权。抵押具有公示性,而承包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赋予的,对第三人有天然的公示性;

第二,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德国民法典》第648条第1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3条均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归类于法定抵押权[11]


二)价款优先受偿权允予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

首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从性质上属于可转让的债权,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均不存在争议。其次,依据《合同法》,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的从权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前文所述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抵押权,系担保物权,属于“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范畴。那么该从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从检索案例看,观点存在分歧。

何为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仅法律未明确规定,学理上也无统一认识,一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此从权利专属于债权让与人,则此从权利不随债权转让而移转于他人[12];其次,若此从权利与债权让与人结合而非与债权结合,则不随债权移转。例如专为债权让与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只为债权让与人做担保,债权转让后保证之债即终止。再次,从权利系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例如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与合同当事人地位有关系的权利,亦不随同移转[13]

我们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专属于承包人。首先,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不应随意解释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其次,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是工程价款债权,与债结合,而非与人结合;最后,从立法目的来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建设工程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保证施工企业资金回笼,促进行业良性发展[14]”。有观点即据此认为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债权让与人紧密结合,具有人身属性,不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15]。我们认为,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移转后,并不会导致立法目的的落空,反而有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允许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受让人受让工程款债权的积极性会更高,承包人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对价,通过转让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可以提前获得价款用于支付建筑工人报酬,更有利于对建筑工人利益的保护。

综上,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担保物权性质,且并非专属于承包人自身的权利,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移转。应注意的是,若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瑕疵(放弃、限制或者逾期),发包人对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抗辩应适用于受让人。

注释:
[1]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06.26发布)
[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
[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18)44号)
[5] 这是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权制度属性下的权利属性细类。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担保物权,理论上曾存在争议,如有学者提出其性质为准担保物权。因该学说并未成为学术主流,学界将其置于担保物权框架下亦能达成共识,故我们径直以担保物权作为其基本权利属性,并以此展开分析。见王旭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88-89页。
[6]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页。
[7] 张国炎:《论建筑承揽商法定抵押权》,载《社会科学》1998年第7期。
[8] 梁慧星:《是优先权还是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
[9] 李同民:《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权?浅谈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价值取向》,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8期。
[10] 唐倩:《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证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11] 李后龙、潘军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0期。
[12]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二版,第438页。
[13]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一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5页。
[14] 郑金波,王树利:《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用难点及对策研究》,载《建筑经济》第39卷第5期。
[15] 李后龙、潘军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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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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