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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
【原 文】
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解 读】
【法律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最高法观点
1.2015年8月27日《人民法院报》第五版刊登了《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高民智),第三部分“ 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问题”载明:“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2.(2017)最高法民再13号(张庭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再审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背景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05年1月1日施行)颁布前,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还是一般地域管理,法律界一直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出台后,终止了这一争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2.《民诉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终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年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争议观点】
《民诉法解释》虽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但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是否属专属管辖,未予明确,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
 
【归纳总结】
1.江苏高院《解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做了扩大和类推解释,认为其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未提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这一范围与最高院观点存在一定分歧。值得注意的是, 2016年9月江苏高院公开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稿)》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将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列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
2.“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最终未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其可能是基于“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还是地方法院专属管辖存在较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第(六)项明确“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015年《民诉法解释》出台后,对于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是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内,争议不断,一直未有定论,因此本次省高院《解答》未将其纳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主流观点认为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施工承包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解答》也未将其纳入。由此这两类合同仍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通常是原告就被告),也可适用协议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工程所在地等)。
3.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那么工程款债权受让人提起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也同样适用专属管辖。
4.立法建议。江苏高院《解答》因受地域限制,仅在江苏省范围内有效,因此为终止争论,避免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出台意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的范围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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