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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联合体各方施工、结算均独立进行的,联合体中的一方是否有权单独起诉?

诉讼程序系列之诉讼主体
 
Q:7.136联合体各方施工、结算均独立进行的,联合体中的一方是否有权单独起诉?

A:是。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911号
裁判观点:城市研究院与中科通达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虽然城市研究院与中科通达公司组成联合体,但是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实际履行等情况,合同内容实质可分项履行。城市研究院与中科通达公司各自独立施工,独立分阶段结算工程款。综上,原审法院并未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城市研究院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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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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