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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仅顺延工期,不支付停窝工费用。发包人可否据此主张不承担停窝工损失?

工程价款系列之停工损失
 
Q:3.330 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仅顺延工期,不支付停窝工费用。发包人可否据此主张不承担停窝工损失?

A:可以。但该约定构成格式条款的,可能会被不作为合同内容或者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裁判观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5.6.1条款约定:“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已经由乙方在增加的措施费中包干考虑):……(b)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法院认为,四建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及2014年5月6日向汇丰祥公司发出2份《工作联系单》,载明案涉工程因汇丰祥公司原因造成停、窝工,汇丰祥公司以及监理工程师在该《工作联系单》以及所附《进场人员窝工费用、机械周转料具租赁费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汇丰祥公司对四建公司报送的《工程延期报审表》经过审核,同意延长工期77天,双方未对停、窝工损失问题达成新的处理意见。依照前述约定,因汇丰祥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汇丰祥公司给予顺延工期,但不再承担四建公司的停、窝工损失。故四建公司主张汇丰祥公司承担停、窝工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期银行透支利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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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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