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当事人对于造价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未要求鉴定人出庭,是否违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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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系列之鉴定依据
A:不违反。对造价鉴定所依据材料的异议,并非与鉴定意见专业性相关的问题,而是属于人民法院在质证后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裁判案例:(2024)新民申1625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但该异议应当是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相关的、鉴定人确有必要出庭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中,新疆某某集团提出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进度审核书》《补充文件》能否作为计价依据、朱某提交的施工图纸能否作为计量依据等问题,实质上均为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系人民法院裁判内容,而非需要鉴定人员出庭予以说明的专业性问题,故原审法院在鉴定机构针对上述异议已进行书面答复的情况下未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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