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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联合体一方仅提供资质,并向其他方收取管理费的,可否认定联合体内部存在转包关系?

合同效力系列之转包
 
Q:2.85 联合体一方仅提供资质,并向其他方收取管理费的,可否认定联合体内部存在转包关系?

A:可以。
 
法律依据:《认定查处办法》第8条第2款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裁判案例:(2016)鲁民终2276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从中山公司与周村市政公司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虽然名为联合承包,但该工程的最终盈亏结果由中山公司负责,税费及一切其他费用也由中山公司承担,周村市政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仅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质、证件等证照,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与联合承包协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精神不符,该协议实为转包协议,双方之间实为转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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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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