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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就已完工程的施工主体争议出具倾向性意见,法院能否采信该意见?

司法鉴定系列之以鉴代审
 
Q8.13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就已完工程的施工主体争议出具倾向性意见,法院能否采信该意见?

A: 不能。鉴定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不得就案件中其他事实和法律的最终结论发表意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1款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861号
裁判观点:《鉴定意见书》记载:“证据不足争议项,具体如下:1.原合同内管网工程,2.补充合同2项目——新增给水外线工程。以上两项内容,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已完工程量统计存在较大差异,经二次现场勘验,虽然确定了已完工程实际数量,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已完工程量的过程验收资料,且被告认为部分已完项目为第三方施工单位完成,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已完工程数量及价款。”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记载内容,华澳公司与陆港公司对争议项中已完工程量存在争议,但《鉴定意见书》关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已完工程数量及价款”的结论属于以鉴代审,应不予采信。鉴于《鉴定意见书》所列证据不足争议项对应的工程量属于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而在华澳公司曾对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的情形下,陆港公司主张《鉴定意见书》所列证据不足争议项对应的工程量系第三方施工完成,对此陆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陆港公司未提交相应的施工合同或竣工结算文件且其在二审庭审时陈述无证据证实前述工程量系由第三方施工完成,故陆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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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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