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承包人与自然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仅收取管理费,自然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如何认定该合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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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系列之内部承包
A: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或者转包。
法律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5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504号
裁判观点:中兴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能够证明与严某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且严某某个人无工程施工资质,其与中兴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中兴公司只收取固定管理费,严某某承担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采购、机械、管理费等,承担一切风险,中兴公司实际不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以及管理。从《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看,严某某不是中兴公司职工,所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不具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性质,而是严某某借用中兴公司资质的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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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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