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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中的工作未完成为由主张在竣工节点付款中扣减整改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工程价款系列之举证责任
 
Q:3.312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中的工作未完成为由主张在竣工节点付款中扣减整改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A不能。但发包人可以在结算付款中主张扣减,发包人应举证承包人拒绝整改以及实际支出的整改费用,发包人也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整改费用。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2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案例:(2021)黔23民终837号
裁判观点:册亨阳光公司与四川杰瑞公司于2018年7月3日签订《工程验收单》中显示,涉案项目整体验收,包括土建工程、工艺安装、设备安装,经组织综合验收,对该项目质量为合格,该验收单确实提出有14项内容需要30日内整改完成的意见。2018年7月25日,四川杰瑞公司、册亨阳光公司及山东四方公司签订了《册亨县纳福新区加油加气充电合建站项目确认函》,《确认函》中对案涉工程已经全部完工进行了确认,就案涉工程价款、设备调试验收合格、案涉工程进入质保期等作出详细的确认。故可视为《工程验收单》中罗列的14项内容,四川杰瑞公司在2018年7月25日签订《册亨县纳福新区加油加气充电合建站项目确认函》之前已经整改完成,即使该14项内容未整改完成,册亨阳光公司上诉主张未完成施工部分工程款项41万元应当在总价款内予以扣减,对该金额,册亨阳光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册亨阳光公司主张未完成施工部分工程款项41万元应当在总价款内予以扣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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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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