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承包人仅承诺对特定抵押权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抵押权人可否主张优先受偿权已绝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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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A:不可以。该意思表示具有相对性,仅对该特定抵押权人有效,对于发包人的其他抵押权人或债权人,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利益,赋予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相较于发包人的普通债权甚至某些物权如抵押权等就建筑物变价款优先受清偿的效力,实质是当建设工程上聚合存在工程款债权以及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多种权利的情况下,工程款债权具有的相对优先清偿顺位。本案中,水安建设公司并未对龙腾置业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作出一概放弃优先清偿顺位的意思表示,而只是对特定抵押权人信宜达担保公司承诺放弃对抵押房产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该放弃行为具有相对性和部分性,仅产生水安建设公司对案涉108套房产的工程款债权不得比信宜达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的后果,但并不导致水安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绝对消灭,相对于龙腾置业公司的其他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而言,水安建设公司仍享有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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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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