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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商品房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将其交付购房人,并且购房人实际入住,能否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案涉工程?

工程质量系列之发包人擅自使用
 
Q:4.77商品房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将其交付购房人,并且购房人实际入住,能否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案涉工程?

A:可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案例:(2023)新民申135号
裁判观点:博斌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开发商,对于项目工程主要用于出售,其在明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房屋交付业主并实际入住,其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应视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博斌公司已实际使用该工程并实际受益,郑某某要求博斌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博斌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驳回郑某某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但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其主张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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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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