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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该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司法鉴定系列之鉴定人出庭
 
Q:8.1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该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不能。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4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225号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对于鉴定意见均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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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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