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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能否通过与发包人订立“以房抵债协议”的方式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309承包人能否通过与发包人订立“以房抵债协议”的方式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观点一:可以。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裁判观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
 
观点二:不可以。
裁判案例:(2020)豫民终205号
裁判观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只有协商折价和申请法院拍卖两种方式。案涉合同的约定仅是发包人偿还承包人工程款不能的情况下以房抵债的约定,并非行使优先受偿权法定的折价或拍卖条款,不能视为承包人已经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我们认为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发包人将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承包人以折抵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既符合《民法典》第807条“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工程折价”的规定,也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应当视为承包人已经行使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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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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