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施工完成承包范围外的新增工作并通过分项验收,发包人抗辩承包人超范围施工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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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新增工程
A:不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688号
裁判观点:被上诉人南通二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了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施工范围发生变化。南通二建提供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单能够说明工程质量得到监理单位的确认,朝阳中贸提供的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同意合同外施工的主张。南通二建与朝阳中贸未就1、2号楼及部分地下停车场施工问题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在具体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参照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诚信履行义务。朝阳中贸主张对超范围施工的部分由南通二建负责拆除,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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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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