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结算审核逾期,承包人能否依据技术联系单约定了逾期审核视为认可送审价,主张按结算文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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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方式变更
A:不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145号
裁判观点:李某某主张的相关约定仅在[2007]工联字第013号《技术联系单》附件中有所体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从技术联系单的形式和功能角度分析,“发包方(业主)收到施工方项目部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45日内结束审价;逾期未结束审价,则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45日内未书面答复的,或未提出书面意见的,也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不仅超出了技术联系单的功能范围,对于结算方式的重大变更以技术联系单的形式进行约定也不符合一般签约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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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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