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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承担利息,发包人能否以约定利息过分高于损失为由主张调

工程价款系列之欠款利息
 
Q3.306合同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承担利息,发包人能否以约定利息过分高于损失为由主张调减利息标准?

A:不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08号
裁判观点:根据案涉《补充协议》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将要承担所欠工程款的企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赔偿责任。万特公司认为,按2倍利率计算的利息属于违约金,显属过高,应予调减。本院认为,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性行业,建筑企业资金通常并非十分充裕。发包人迟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可能会导致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甚至需要到各类金融市场上融资。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并不能充分反映建筑企业在各类金融市场融资的全部成本。因此,在万特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明显高于中色十二冶公司损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万特公司向中色十二冶公司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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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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