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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第三人以支付工程款的形式向发包人出借资金并行使发包人权利的,承包人可否要求该第三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支付工程

工程价款系列之债务加入
 
Q:3.305 第三人以支付工程款的形式向发包人出借资金并行使发包人权利的,承包人可否要求该第三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责任? 

A:可以。第三人以债务加入的形式加入原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在债务加入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裁判案例:(2021)陕民终67号
裁判观点:2016年5月12日,原告十七局一公司(乙方)与被告雄风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十七局一公司承包雄风公司光伏发电项目。2016年12月18日,晋能电力(甲方)、雄风公司(乙方)、十七局一公司(丙方)、雄风公司股东白某、张某(丁方)四方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内容为,甲方为案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项目建成并全站并网发电后,乙方、丁方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偿还,如不能偿还,丁方将持有的乙方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项目建设用设备、材料须经甲方确认,甲方有权对主要设备监造、检测,有权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优化并要求实施。起诉前,案涉项目已并网发电。现晋能电力持有雄风公司100%的股权。
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约定晋能电力出借资金是以支付工程款形式完成,同时约定晋能电力享有确认设备材料、审查变更设计方案等发包人权利,故晋能电力加入了雄风公司与十七局一公司的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合同虽为无效,但不免除晋能电力加入该合同所体现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晋能电力应依据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在其加入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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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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