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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分包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总包单位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能否以此约定抗辩分包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就?

工程价款系列之“背靠背”条款
 
Q:3.303分包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总包单位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能否以此约定抗辩分包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就?

A:不能。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第159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
裁判观点:关于“背靠背”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中建一局(总承包)提出双方约定了在大东建设(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情况下,中建一局不负有付款义务。但是,中建一局的该项免责事由应以其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为前提,作为大东建设工程款的催收义务人,中建一局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盖章确认案涉工程竣工后至本案诉讼前,已积极履行以上义务,对大东建设予以催告验收、审计、结算、收款等。相反,中建一局工作人员房某的证言证实中建一局主观怠于履行职责,拒绝祺越公司(分包)要求,始终未积极向大东建设主张权利,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情形,故中建一局关于“背靠背”条件未成就、中建一局不负有支付义务的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款已经具备支付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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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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