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联合体成员主张其未参与合同履行,也未收受工程款,因此无须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
工程质量系列之联合体责任
A:不能。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案例:(2020)粤19民终2723号
裁判观点:宏昌公司上诉主张其仅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未实际履行,亦未参与协调会议,未收到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故其无须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由宏昌公司与海富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案涉工程招投标而签订形成,系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宏昌公司与海富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不能对抗对外的《施工合同》的效力。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建工一卡通
-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