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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联合体成员主张其未参与合同履行,也未收受工程款,因此无须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工程质量系列之联合体责任
 
Q4.76联合体成员主张其未参与合同履行,也未收受工程款,因此无须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A:不能。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案例:(2020)粤19民终2723号
裁判观点:宏昌公司上诉主张其仅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未实际履行,亦未参与协调会议,未收到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故其无须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由宏昌公司与海富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案涉工程招投标而签订形成,系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宏昌公司与海富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不能对抗对外的《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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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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