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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招投标文件明确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签订的施工合同未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以哪种约

工程价款系列之行政审计
 
Q:3.304招投标文件明确工程价款结算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依据,但签订的施工合同未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以哪种约定为准?

A:以招投标文件的约定为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2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044号
裁判观点:涉案《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26.4条载明,涉案工程结算需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合同总价款为经审计结算价按中标优惠率的比例折算后的价款。南阳建工集团的《投标函》第1条载明,南阳建工集团经考察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后,愿以一定优惠率并按该合同条款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上述条款表明,涉案工程合同总价款应当根据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减去优惠后得出,南阳建工集团对此也已明确接受,因此,双方在招投标文件中对工程款数额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依据已达成了一致。南阳建工集团与河南帝星公司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是否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对于工程款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并认定以《招标文件》中的约定作为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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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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