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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审核完成,发包人能否主张工程结算款的诉讼时效从审核期限届满时

工程价款系列之诉讼时效
 
Q:3.30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审核完成,承包人起诉主张结算款,发包人能否主张工程结算款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时起算?

A:观点一不能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74号
裁判观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款按结算审定计算工程合同金额的95%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二个月内审核完毕。从以上约定看,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间,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二个月内。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并未进行竣工结算,即起诉之前,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的给付期限并不明确。而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建工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观点二: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006号
裁判观点:依照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中铁公司2008年11月25日向郑州供电公司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后,郑州供电公司最迟应在收到报告后56天内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法院认为,双方对竣工结算价款是否达成一致,郑州供电公司对于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是否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影响中铁公司依约请求付款的权利。所以,郑州供电公司届时未依约支付工程价款,中铁公司就案涉工程所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计算。
 
我们认为: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结算审核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属于发包人以消极行为阻挠付款条件成就,应当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结算款,诉讼时效应自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后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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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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