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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是否包含质保金?

工程价款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Q:3.300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是否包含质保金?

A:包含,但质保金应已到期。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2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案例:(2020)吉民再23号
裁判观点:通化师院自认截止2020年3月30日尚欠华强公司质保金788,597.18元。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通化师院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应在欠付华强公司质保金范围内对杨某某承担给付责任。通化师院承担责任后,就相应款项在其与华强公司的结算和款项支付中可予以抵销。杨某某再审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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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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