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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承包人可否主张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工程总承包系列之发包人义务
 
Q:6.36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承包人可否主张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A可以。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承包人存在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2020版》通用条款1.12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裁判案例:(2019)沪民终72号
裁判观点:数众公司(发包方)与安装公司(承包方)签订《上海国际集控数据平台(数众云)项目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将原有厂房改造为数据中心。数众公司提供的《扩初设计方案书》“目前现状”中明确“抗震烈度7级以上”。但原有厂房经检测不符合原有设计方案确认的“目前现状”,安装公司为满足抗震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增加了加固工程。即数众公司在安装公司报价前提供了错误的信息,由此导致的工程量变更并非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情形,不能简单适用数众公司主张的总承包合同的相应约定,相应造价6,209,540元应当计入增加工程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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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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