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主张工期责任,承包人以多次设计变更、甲供材提供迟延、进度款被拖欠进行抗辩,如何确定承包人应否承担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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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系列之工期迟延责任
A:应以工期签证确定。如未办理工期签证,应通过承包人过程中有无提出过上述因素影响了工期、上述因素对工期的实际影响天数,确定承包人承担工期责任的天数及相应违约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
裁判观点:贵州恒鑫公司主张,工程逾期是因重庆凌志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工人罢工阻工,重庆凌志公司曾多次承诺完工时间但未按期完工,作为专业装修公司对双方约定的“边设计边施工”的风险应有预期。重庆凌志公司辩称,逾期是因贵州恒鑫公司多次变更工程设计、迟延提供甲供材、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造成。本院认为,经核查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图纸变更、甲供材料清单、工期承诺四项事实,贵州恒鑫公司未能证明重庆凌志公司存在违约,重庆凌志公司不承担逾期违约金。其一,贵州恒鑫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其二,贵州恒鑫公司提供的图纸变更资料共41项,其中有8项在约定的竣工时间之后提供。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时已预见了有图纸变更,但图纸变更的情况超出了一般施工方的正常预期。其三,8份《工作联系单》证明贵州恒鑫公司没有按时提供甲供材料,贵州恒鑫公司没有按期提供甲供材料的事实导致工期客观上延长。其四,《关于酒店装饰装修收尾工程的工作协调会议》承诺对应的是“1-12层便池、马桶立即通水”“公共卫生间部分开放”,而非对整体装饰装修工程的完工承诺。故贵州恒鑫公司要求重庆凌志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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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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