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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未约定冬歇期,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冬歇期停工协商一致并经监理签认,承包人可否主张冬歇期间工期相应顺

工期系列之冬歇期
 
Q:5.58合同未约定冬歇期,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冬歇期停工协商一致并经监理签认,承包人可否主张冬歇期间工期相应顺延?

A:可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372号
裁判观点:第一、根据青海省冬季施工情况,因需面临无法施工的客观条件限制,确存在冬歇期。《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关于2015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令冬季停工时间。第二、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盛源公司与八冶公司又在施工期间两次就冬歇期达成停工约定,并得到监理单位的认可,两次停工累计时间200天应视为案涉工程发、承包方对工期顺延的重新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民事法律原则,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故上述累计停工200天应视为工期顺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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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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