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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未招标、未审查承包人资信资质,明知挂靠仍准许其进场,后因承包人资金问题停工,停工损失如

工程价款系列之停工损失
 
Q:3.299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未招标、未审查承包人资信资质,且明知挂靠仍准许挂靠人进场,后续因承包人资金原因项目发生停工,停工损失如何承担?

A: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过错比例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80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83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安顺开发区住建局应否承担停工损失赔偿责任,关键是安顺开发区住建局在项目发包与管理中的过错是否与停工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政府项目融资合同》约定,华贵公司德江分公司承担项目建设的出资义务。华贵公司德江分公司未按约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工程停工,存在过错,故与华贵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案涉工程中利益同一的诚信公司应当对停工损失承担责任。诚信公司之所以能够进场施工,系因安顺开发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未审查诚信公司是否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是否具有良好资信,故安顺开发区住建局对造成项目停工亦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安顺开发区住建局承担50%的责任3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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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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