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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非负责施工的联合体牵头方实际参与施工分包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分包人可否主张联合体牵头方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

工程总承包系列之连带责任
 
Q:6.34非负责施工的联合体牵头方实际参与施工分包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分包人可否主张联合体牵头方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A: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裁判案例:(2021)辽民申1600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北控中科成公司与中建六局自愿组成联合体,参与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的投标并且中标,中标后设立北控中科成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部,并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与三期工程相关的款项往来都必须通过三期项目部,北控中科成公司对三期项目部账户具有控制权。北控中科成公司与中建六局已经成为一个利益整体,北控中科成公司参与分包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包括工程洽谈、质量验收、工程款支付等诸多环节,中建六局负责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等事项。因此,北控中科成公司与中建六局应对分包施工单位大地绿化公司共同承担给付欠款义务,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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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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