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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可否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而拒绝交付竣工资料、拒绝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价款系列之附随义务
 
Q:3.298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可否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而拒绝交付竣工资料、拒绝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A:不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裁判案例:(2019)赣民终654号
裁判观点:从双方合同约定看,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资料编整完善后交付给县建筑工程资料档案馆,这均是鸿业公司应先履行的义务,在履行该义务后才存在支付相应工程款义务。且该义务并未约定以支付工程款为前提条件,鸿业公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鸿业公司拒绝交付备案资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构成违约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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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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