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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非必须招标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中标合同,当事人标前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系列之标前合同
 
Q:2.81 非必须招标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中标合同,当事人标前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A:有效。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5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933号
裁判观点:因涉案项目并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泰地公司在一、二审中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鲁园公司在签订标前合同时知晓涉案工程将履行招投标程序,结合泰地公司在一审法院组织质证时明确表示同意以标前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二审据此认定标前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并不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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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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