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发包人签订结算协议,被挂靠人可否主张结算协议违背合同相对性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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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协议
A:不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814号
裁判观点:实际施工人包括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借用他人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发包方发生法律关系时,均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出现,挂靠人缺乏独立性,故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问题,也与另外两种情形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施工不同,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借用他人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李某某借用甘肃一建资质,李某某系以甘肃一建(乙方)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华兴公司(甲方)签订结算协议,原审据此作出裁判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甘肃一建对上述情况完全知晓,其亦未能够举证证明李某某与华兴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之事实。案涉结算协议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效力瑕疵,原审对其做有效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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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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