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优先受偿权逾期行使消灭后,发承包双方重新约定付款期限,承包人能否主张自新付款期限届满日重新起算优先受偿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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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A:不可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542号
裁判观点:施工合同约定,自双方结算之日三个月内银邦公司应向恒德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2年6月29日结算,银邦公司最迟应于2012年9月29日向恒德建筑公司付清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恒德建筑公司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2012年9月29日起算,恒德建筑公司最迟应于2013年3月28日行使优先受偿权。银邦公司与恒德建筑公司、金晟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签订《还款协议书》时,恒德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消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消灭后另行协商延长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并不能改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消灭的状态及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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