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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形下,挂靠人能否主张被挂靠人就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价款系列之连带责任
 
Q:3.295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形下,挂靠人能否主张被挂靠人就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A:不可以。要求被挂靠人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既无约定依据,也无法定依据。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
裁判观点: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中顶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原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中顶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此,中顶公司再审主张其不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责任成立,对中顶公司请求驳回朱某某对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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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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