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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尚未取得确认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其在发包人被执行案件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可否审查确认优先受

司法程序系列之执行异议
 
Q:7.131承包人尚未取得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其在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发包人的执行案件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法院可否审查确认优先受偿权?

A:可以。但执行程序中只能对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作形式审查,各方主体对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等存在争议的,优先受偿权应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予以确认。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
裁判观点: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诉讼经审判程序予以确认。就本案而言,执行程序中,田某某主张其对以物抵债的案涉工程享有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交《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协议、欠条等证据材料加以证实,被执行人天维公司亦认可田某某承包案涉工程装修以及相应的工程结算价款,吉林高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结合田某某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初步认定其对案涉工程装修增值部分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一定事实依据,符合本案实际。进而,吉林高院对于可能损害田某某优先受偿权的白城中院将案涉工程以物抵债给镇赉农商行的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无明显不当。本案后续执行中,如田某某暂未取得确认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案涉工程仍未能变价成功且镇赉农商行同意以该工程抵偿债务,可在预留或者提存相当数额工程款以保障承包人优先权的前提下,依法作以物抵债等处理,妥善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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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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