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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可否以涉案工程为商品房且已全部出售为由抗辩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287发包人可否以涉案工程为商品房且已全部出售为由抗辩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不可以。该抗辩是购房人的权利,发包人无权提出该抗辩。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利的优先顺次问题应在执行阶段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69号
裁判观点:中兴公司主张因涉案工程项目为住宅小区,已全部出售,故中铁大都公司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本案纠纷产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判定承包方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是就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买受人之间权利优先性的规定,建工合同中的发包人并不享有该条款规定的权利请求权。故中兴公司以此条款否定中铁大都公司的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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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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