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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法的分包人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

工程价款系列之专业分包人
 
Q:3.288合法的分包人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

A:不可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适用的对象是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合法的分包人。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2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赋予实际施工人在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本案中,惟邦公司和中铁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施工总包合同》仅包含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工程,而惟邦公司在其EPC总包范围内交由中铁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包含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面幕墙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给排水消防工程和强电工程。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属于合法分包,中铁公司主张梵投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余下工程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已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属于违法分包,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中铁公司原则上可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梵投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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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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