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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结算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能否主张全部工程欠款加速到期?

工程价款系列之加速到期
 
Q:3.286结算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能否主张全部工程欠款加速到期?

A:发包人未付到期工程款的金额超过结算应付价款的五分之一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欠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34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646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
裁判观点:首先,《合同法》第167条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债务加速到期。本案中,不论是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还是双方为清算债权债务签订的《支付协议》,均系有偿合同范畴,在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均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174条,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其次,诉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置业公司亦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实际受益。置业公司在己方合同权利已经基本实现的情况下,自《支付协议》签订后始终未按照约定期限和金额支付,至起诉时,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超过结算总价款的五分之一。故南通二建主张置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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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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