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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后承包人主张设计单位与发包人存在利害关系,请求重新鉴定,能否得

司法鉴定系列之鉴定程序
 
Q:8.11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案涉工程原设计单位出具了复核及整改方案,承包人又主张原设计单位与发包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请求重新鉴定,能否得到支持?

A:不能。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054号
裁判观点:关于鉴定单位应否回避的问题。杜班公司主张青海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系案涉工程的设计单位,与海力舟阳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经查,青海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工程设计资质,被列入法院司法鉴定人员名册,一审法院在选择鉴定单位时,已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考虑到青海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系案涉工程设计单位,案涉工程目前施工所用杆件和焊接工艺能否满足设计变更要求,最终还应由原设计单位确认,并且原设计单位对该工程设计时已形成结构计算书,复核更具便利条件,由其出具整改方案亦便于后期验收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委托青海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整改方案,并无不当。杜班公司仅以鉴定单位系案涉工程的设计单位为由认为《结构加固设计》程序需违法、不应被采纳的理由,依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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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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