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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诉讼程序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Q:7.130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3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892号
裁判观点本案所涉石牛嘴大桥工程,是由通江养护作为发包方与长业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龙公司在本案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基础依据系《联合施工合同》,以此证明长业公司将石牛嘴大桥工程转包给了一龙公司。经一、二审查明,长业公司承建涉案项目的负责人为任搏,而任搏同时又是当时签订合同时一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对此,长业公司质疑《联合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具有合理性。该证据为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关键证据,在对方不予认可真实性的情况下,一龙公司仅提供复印件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二审不予采信《联合施工合同》复印件并无不当。尽管一龙公司一、二审中提交了其他一系列证据,佐证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一龙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依据存在瑕疵,二审不予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一龙公司在本案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证明其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否则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经审理,二审认为一龙公司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不足,即作为原告请求支付涉案工程款的依据不充分,故而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一龙公司在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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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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